北海市不动产登记领域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广不动产登记微改革经验做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78号)、《北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北海市全力打造中小城市营商环境标杆工作方案的通知》(北营商通〔2023〕1号)任务清单,推广南宁市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优化登记服务“微改革”经验,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不动产的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适用)》(详见附件1)及身份证明材料。
2.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适用)》(详见附件2)及身份证明材料。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继承相关材料
1.《北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详见附件3)。
2.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4.《亲属关系表》(详见附件4)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6.《继承份额分配方案》(详见附件5)。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核验
业务受理前,由不动产的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的,需补充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关系证明材料。
(二)申请受理
经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的法定继承人需到现场对申请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登簿
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遗产管理人身份资格后,遗产管理人依其自身职责,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附件:1.《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适用)》
2.《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适用)》
3.《北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
4.《亲属关系表》
5.《继承份额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