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依法拆迁”……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困恼和坚持
作者:郭宇宽 2004-6-20 23: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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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依法拆迁”
……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困恼和坚持
……专访高智晟律师
几个朋友介绍都说他是一个职业理想的律师,他出身农民,挖过煤,参过军,当过工人,三十岁那年才通过自学考试拿到法律大专文凭。他把自己大量的时间用于无偿为“讨说法”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他见到我的第一句话就是“你是一个说真话的记者么?”,我知道我找对了人。我们的谈话是从最近媒体越来越多对于拆迁的报道开始的。
当他们被称作“钉子户”
郭:高律师,最近一段时间,南京的翁彪因不满野蛮拆迁而自焚致死、安徽农民朱正亮因不满拆迁而千里迢迢到天安门金水桥自焚,引起了很大的关注。目前各地大面积的城区改造中,对拆迁不合作的居民常被称为“钉子户”,这一称呼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高:“钉子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偏见,“钉子户”在法律上实质是什么?常常被人忽略,实际上是一些不愿意服从强制订立民事合同的民事主体。
郭:昨天我随便上网搜索了一下各媒体的标题都触目惊心,比如“为了城市形象 哈尔滨200余个‘钉子户’被拔”;“海淀法院力拔‘钉子户’”;“大矸城管中队狠拔‘钉子户’”,“抱车轮撒泼不灵了,城管巡警联合拔除‘钉子户’”。您如何看待?
高:我感到深深的悲哀。
一些逼迁者不仅不仅在敛财上取得了成功,而且成功的颠倒了许多最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让人们一想到“钉子户”就和无赖、泼皮、“不可理喻”联系在一起,这里面也反映了一些新闻媒体的冷漠和良知沦丧。
郭:那么你认为应该如何评价现在越来越多的拆迁行为?
高:目前强制拆迁的第一道工序就是强制订立补偿合同,居民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在世界各个地方,拆迁的补偿都要比市场价格高,而在我国拆迁补偿往往是市场价的一半左右,你不同意就是“无理取闹”,大多数拆迁户在权钱合谋者面前只有屈辱地服从,极少数据理抗争者被侮蔑为“钉子户”,暴力制服后其房产被移为平地是比较仁慈的待遇,行政拘留,甚至动辄以“妨碍公务罪”科刑是非常普遍的。
郭: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常的,因为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以政府就有权随时收回土地所有权,这是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形式权力。你如何评价?
高:我怀疑宣扬这种观点的人居心何在,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只有对法律文明的极端蔑视才能产生这样违背法律真实精神的扭曲逻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是一个法律前提,在此前提下一则,任何所有权的处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二,任何国家法律对所有权人处分所有权后产生的事实结果有绝对的限制,即你不能任意更改游戏规则。居民房屋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处置其所有权的结果,是一种法律事实结果。这种法律事实结果是公民和国家之间通过一定规则达成的契约,是不能随意更改的。比如公民房屋用地70年使用权,此时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已转化为公民房产所有权也就是财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所谓有所有权就可以随意实施收回权,是荒唐的法律解释。
郭:目前这种过激的拆迁行为激化社会矛盾以后,出现大量上访甚至自焚事件以后,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比如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强调“对于野蛮强制拆迁追究法律责任”。你如何评价这一举措?你如何看待“野蛮拆迁”这个概念?
高:这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多此一举,但如果这是纠正的开始的话,还是令人欣慰的,毕竟在此之前这么多野蛮拆迁的行为未受到追究。下面,我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强化法律意识,对于每一个强制拆迁行为,要问它合不合法,而不是野蛮不野蛮。界定野蛮的标准是什么,用棍子把人打晕拉出去就叫野蛮,用绳子把人绑着拖出去就不野蛮?最后这种含混的表达就好像强调不能野蛮的强奸妇女一样。
郭:你认为应该如何界定强拆的合法性?
高: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我们有这个义务把强制拆迁的法律真实性告诉公众,甚至个别地区的领导干部,一切为了基于经济开发目的种种房地产开发行为包括一些以“开发区”为名义的地产开发进行强制拆迁都是违法甚至犯罪之举。在【宪法】中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民法通则】也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强拆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住宅权利、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处分权和合同订立权,【刑法】保障的杜绝强买强卖的权利。更令人痛心的是,一些法院接到上级指示对于涉及强拆讼争的请求不予受理,让老百姓求告无门,这还侵犯了【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讼权利。
不要滥用公共利益的名义
郭:我们看到的一些强制拆迁行为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大着“依法拆迁”的口号,比如为了老城区改造,可是当地居民又不买帐,你觉得这里面问题何在?
高:公共利益这一口号在有的场合是被滥用了,这严重违背了三个代表的思想。曾有一个荒唐的例子,当地政府说拆毁五层楼供地产商盖八层楼是为了公共利益。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谁来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这要由公众来决定,眼下很多地方恰恰是由政府官员来决定的,而这些政府官员往往和强迁有深切利益关系,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来制约,他划个圈说这里面拆迁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这其实是典型的以言代法。
郭:你认为的好的机制是什么?比如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是什么?
高:最重要的是要强化法律意识,不能动不动不经过人大就出一个什么“条例”,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可以列举式立法,这并不复杂,同时可以规范程序作为补充,对于没有包括在列举范围的,但又有拆迁必要的要参照三个指标,一、确系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有拆迁人参加的严谨程序,三、符合市场价值甚至高于市场价值的补偿标准。在所有发达国家,决定一个地方要强制拆迁而不经过当地议会的讨论是不可想象的。
郭: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任务非常艰巨,搞建设要“多快好省”,抓住机遇最重要,总要有一些人付出代价,比如我们要迎接2008年的奥运会,所以你的那种看法“陈义甚高”可是会拖改革的后腿,不切实际。
高:我不那么认为,这么做也许会增加地产商的拆迁成本,也许会因为复杂的谈判使拆迁速度延缓增加时间成本,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另一种成本就是法律成本。为什么人类需要法律,因为法律可以协调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国家的根基、一个社会繁荣的根基就在于它的法律体系,而这个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历史上我们很长时间以来都有这样的认识误区,片面的把法律当作统治的工具,比如秦王朝法律如此严酷,社会确不安定就是因为统治者拿法律来约束老百姓却不约束自己。
当今天我们的政府和国家领导向社会做出“依法治国”这个庄严承诺的时候,法律就成为了政府信用的基石,这不是一句随随便便的话。【宪法】里规定任何违反【宪法】及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假如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执法者自己身上而不予追究,公民就有理由认为这种法律是虚伪的,就会对执法机关存在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就会对国家机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力量及可信度表示怀疑。同时这样的信号也会鼓励其他违法的行为。这对我们国家发展来说付出的成本是更加沉重和深远的。
期待法制精神的真正普及
郭:我看到有一种说法,目前为止围绕强制拆迁的上诉官司,没有一场打赢的,这说明什么?
高:这是一个无奈的现实,有的法官私下跟我说,他们也很为难,压力太大,规律性的判原告败诉,这说明法律的悲哀。
更让人感到悲哀的是有的地方政府竟然违法出台文件规定当地法院不得受理此类诉讼。这是严重违法的,而且违背宪法,这样法院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郭: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你花大量精力用于法律援助,遇到这类案件多么?
高:非常多,可以说平均每天至少有十起,当了这么多年律师,我已经能用比较冷静的态度来面对,可一些事太触目惊心了,前几天北京一个文工团的女演员来找我,大大的眼睛可是什么都看不见,她出差了几天,回来看见家就没了,家里几代人集邮价值两百万的藏品,在瓦砾堆里什么也找不到,她弟弟找有关部门上访,结果不明不白就死了,她一急眼睛就瞎了。还有一个从上海的拆迁户,找我的时候已经到北京上访了十八次。所以当我看见一些媒体把绝望的只有到天安门广场这个最神圣的地方讨说法的群众称作“无理取闹”,我简直怒不可遏,这些人有没有良知,他们知道一个公民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遭到了怎样的不公么?他们因为自己住着无拆迁之忧的高尚小区就无动于衷么?
郭:作为一个律师你觉得自己能为他们作些什么?
高:我很惭愧自己做不了什么,其实那些法律条文很简单,但在利益和权力面前,法律很脆弱。不是我不敢接是我比谁都清楚这样的官司眼下打不赢,也没地方去打,我倒过来劝他们不要打官司,花了时间精力一点用都没有。但是每一个找来的人我都接待,哪怕给他们泡杯茶,听他们说一说,宽慰他们几句,帮他们分析分析,我直接能做的也只有这些了。我的时间是很值钱的,但这样我心里能舒服一点。好多次把他们送走以后,我把自己关在房子里发呆,真想大哭一场。
这段时间以来,我到处呼吁,相比也得罪了一些人,有人跟我打招呼,让我顾全大局,我不知道是谁在破坏大局,我真替这个国家担心。我跟我爱人说,如果有一天,你吃饭时候,有人跑来告诉你“高智晟给车撞了”或者“高智晟给抓起来了”,你别放下碗,继续吃饭,这才是我老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