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析疑各位网友:
关于大家近日对我中心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政策时,既“对以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不超出还款额的前提下,只能支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下12个月的缴存额之后的余额”这个条件有所质疑,现在解释如下:
1、政策依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北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贷款条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足12个月的缴存额”。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来源是由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沉淀组成。即A职工在购建住房发生资金困难时得到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是其他缴存职工的未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是其他职工在A职工困难时对其的互助行为。为了保障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的权益,针对已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作出保留12个月缴存额的限制,是为了帮助其他职工解决在购建住房时的资金需求。如:假设某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800元(年缴存额9600元),通过审批获得公积金贷款25万元,就是在用了其他职工25万元时,拿出9600元帮助他人,同时,该笔贷款每年的还款本息比商业银行少5000元。
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状况。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结构升级,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的人数、金额迅猛增加,资金使用的增长速度大大超出资金归集的增长速度,导致资金短缺的矛盾突显。如:2013年1-11月我市归集住房公积金60042万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3036万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2539万元,两项共计85575万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已达到96.46%,超出《规范》26个百分点。为缓解资金短缺的问题,我中心已于2013年10月15日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现在正积极与各银行协商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4、现只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取业务作限制,对以其他理由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影响。并且只要主贷人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即可,配偶方不受影响。
为保证公积金使用安全,我中心每年均在政府网站公布公积金财务收支状况,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同时,感谢广大网友对公积金的关注和监督,我中心将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加强资金管理的科学化、人性化,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建议,给大家带来的不便请给予理解和支持!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