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1月,盘县市场监管局对王某介绍他人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王某从事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陈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自己并不知道王某租房后开展了传销活动,租房行为只是普通的房屋租赁行为而非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
经县人民政府复议,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只没收违法所得,属适用法律不全面,减轻处罚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为由,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撤销。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对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陈某对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适用法律不当,复议后加重处罚、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明知房屋承租人从事的是传销活动为由,再次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县人民政府复议认为,市场监管部门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维持市场监管部门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
陈某对县人民政府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以同样的理由将市场监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向具有管辖权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县人民法院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2016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维持市场监管部门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为由, 于2016年12月29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经庭审、质证、辩论,合议庭合议,当场宣布维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焦点
第一,为传销提供场所是否需要明知?陈某认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要具有主观、故意和明知的行为。而此案中,原告将房屋出租给王某是用于经营活动,不知道其从事的是传销活动,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是为传销提供场所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论原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为传销违法行为提供了经营场所,不论原告是否明知,即为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提出以下意见供法院参考:一是王某、黄某在陈某提供的场所从事传销活动,经过公安机关的侦办,以达不到刑事追诉为由移交执法机关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为传销提供场所的事实客观存在。二是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是《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要素的限定。对于是否存在“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行为应从客观角度进行认定。三是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应认定为协同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对场所提供人给予从重处罚。四是房屋出租方对出租的房屋具有管理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在其出租的房屋内发生了传销行为,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如果上诉人尽到管理义务,发现传销行为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将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但不受行政处罚,还要进行奖励。五是《刑法》对主观故意有一般性的规定,而《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的一般性规定,只要有客观事实存在即可。六是《禁止传销条例》在打击传销方面优于其他任何一部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为传销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作了硬性规定。法院审理认为,《禁止传销条例》颁布施行有其特殊性,是打击传销的特别法规,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予以采信。
第二,在原来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处以罚款,是否属于加重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原告陈某认为,在经过县人民政府复议,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不应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而且在原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处以罚款5万元,属于加重处罚,不是依法行政,是行政违法。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第一次向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虽然被撤销,也未明确责令或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与第一次作出的处罚内容不一致,该决定合法有效,属于依法行政行为。法院认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第三,为传销提供场所所得房租是否为合法所得,是否应予以没收?原告陈某认为,其在不明知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王某,收取的房租是正当合法的收益,不是违法所得。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认为从立法宗旨和目的来看,法规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不合法的权益不受保护。原告陈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用于传销活动,收取房屋租金的权益不是合法权益,属于违法所得,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法院审理认为,正常的房屋租赁行为不违法,但要履行对房屋及使用情况的监管义务,不但是对自己房屋的监管,还要对租房人是否从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向执法机关举报,以便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