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近日又暴露出一不良房地产开发商---北海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
近日,几位朋友相聚喝茶,一朋友谈到最近遇到一件颇为气愤不平的事,又感无可奈何,甚为烦闷。经朋友一一道来,席间众友人亦觉得愤愤不平。现将事情经过暴露在此,请各位网友讨论,并请高人支支招,特别是律师网友帮出点子,帮我朋友解解困:
朋友于2004年底购买北海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三建司内开发的景基公寓商品房一套(现房),合同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付清除预留的1.5万元作为办理产权登记证费用外的房款,待办好产权登记证时付清余款(即1.5万元)”(合同原话)。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006年6月30日前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己付房款的1%月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到2005年3月止,开发商开发的景基公寓(一栋,20套)己销售完,绝大部分买主己入住。2006年5月23日 ,开发商以办好房产证为由向各住户门前楼梯放置《通知》(住户可能没收到):要求各买主在2006年6月10日前补交清余款(即1.5万元),还有印花税、登记费、契税等等两千多元,超过2006年6月10日,要按购房总额(近18万元)的1%支付违约金。
各买主看到通知后都很是纳闷:合同不是明写着预留1.5万元作为办理产权登记证费用吗?并且在买房时反复问开发商的经办人麦某,回答都是包办两证的,为什么现在还要另外交费呢?并且开发商只办理了房产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登记备案。各买主纷纷找到开发商论理,开发商的经办人麦某(即三建司的行政科长)蛮不讲理,威胁买主说,“你们必须按通知交款,否则就停你们的水!”(注:各户的水表是通过三建司的总表后入户的,由三建司收水费,各住户按时交水费,无欠费现象。可能是开发商蓄意这样搞的),真是气焰嚣张,法盲一个!有几户人家被其嚣张气焰所吓倒,乖乖的交款(真是冤枉啊)。现在朋友还在徘徊观望中。
据说有几户准备与之抗争到底,坚决维护自身权益,我朋友是个文弱书生,斯文扫地的人,不甘与蛮人斗气。我想,正是国人这种劣根性,滋长了某些不良商人甚至是不良政府的野蛮行为
请各位网友说说开发商的《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买主该不该执行?偶认为不但无效,并且带有威胁性质(找到相机上合同和该通知照片)。
了解到的背景:北海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北海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注册的,在三建司(长青路)内,与三建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办公室、同一套财务管理系统,实际是同一个单位,三建司的办公室主任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是个傀儡,无实权);行政科长具体负责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和售后物业管理,据说该人原是某公社的小书记,文盲,不管政策与法律,凡事自己说了算,后在政府部门混不下去,辗转到三建司落草;三建司经理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幕后实际掌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