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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工商对中鼎广场宰客投诉的处理结果:全额退款,罚款五千,停业整顿三天

发表于: 2013-03-05 17:18 23670人阅读 142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9页 | 最后一页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北海市
    逼于舆论做个样子而已、、、没有网友强烈反应还不是不了了之。。。你们懂的

    北海市民

    来自: 北京市
    引用第119楼zjwcnm于2013-03-06 20:35发表的  :


    《价格法》真牛,可以开50万罚款。海南物价如此,北海物价哪里去了呢?这200多一斤的老虎斑不是价格虚高吗?拿出《价格法》来,杀他个片甲不留。





    是呀!其他部门怎么禁声了?

    北海通

    来自: 广西南宁市
    干嘛不直接封杀

    北海土著

    精华2
    来自: 广西北海市
    引用第115楼zjwcnm于2013-03-06 20:27发表的 :
    是涅,罚人家几万也要有依据。听说那消费者都不愿意露面,更别说提供什么直接证据了。工商这个案件办成这样不错的啦。政府讲依法行政,处罚要有足够证据。试想想,如何执法部门迫于舆论压力,不顾法律法规,乱罚一气,这世道还了得。小偷够可恨可恶该杀吧,公安逮住小偷能不能都统统毙掉呢?还有强奸幼儿的罪犯,千杀万剐都不解恨,公安能够逮住一个杀一个呢?以法律为准绳,社会才能真正太平,真正走向进步。
    .......


    你不说这个我倒是忘了。
    说消费者不愿意露面,是工商一开始的回复,说联系不上。现在的处罚结果里面说联系了消费者,显然是可以联系了。


    我比较好奇一个事情,一开始的回复说“店里没有找到单据”,那后来怎么定的罪?是不是后来又找到了?那这家店是否涉嫌伪造、隐瞒单据?!这一点上,工商没有给出结果。


    最重要的一点,《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里面是没有处罚规定的,只写了“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条处罚规定是什么呢?实际上要从第四十九条开始算起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老北海

    来自: 北京市
    才罚5K,我敢说它们下次还宰人

    起码也要5W吧?

    北海通

    来自: 广西北海市
    为什么这种情况总是停三天而已

    北海通

    有人投诉就查,没人投诉就不查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北海市
    5000已经不少了,明的出的这么多,暗的至少5W不见了,支持处罚 。。。。。。

    北海通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引用第123楼kryant于2013-03-06 22:30发表的 :
    你不说这个我倒是忘了。
    说消费者不愿意露面,是工商一开始的回复,说联系不上。现在的处罚结果里面说联系了消费者,显然是可以联系了。

    我比较好奇一个事情,一开始的回复说“店里没有找到单据”,那后来怎么定的罪?是不是后来又找到了?那这家店是否涉嫌伪造、隐瞒单据?!这一点上,工商没有给出结果。

    最重要的一点,《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里面是没有处罚规定的,只写了“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条处罚规定是什么呢?实际上要从第四十九条开始算起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这个回帖问得好,难得的专业帖。
     
    若根据四十九条规定,应处罚:
    --7800X2=15600元
     
    若根据五十条规定,应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7800元(这条已经得到执行)
    --处罚下限一倍得7800x2=15600元,上限五倍得7800x5=39000元(中文表达1倍和5倍有歧义,5倍可能可按6乘计)
    --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可是,为什么这单只罚了5000元呢?依据何在?
     
    按网友的举证,这间黑店自2006年就开始宰客了,属于累犯,故,应属于“情节严重”,为什么不按上限罚款并被吊销营业执照呢?
    围观网友有理由认为,工商有法不依的嫌疑,是不是收了一笔贿赂后,从轻发落呢?这个疑问还请工商办事人员出来撇清。静等1天,如果没有解释,可能回帖藏得太后,另起新贴询问。 

    北海市民

    来自: 北京市
    引用第73楼hyx530687724于2013-03-06 13:06发表的 :
    才罚款这么点,他还是一样的有赚

    你是真不知迫于民愤,迫于压力,意思意思一下就得了。

    北海新人

    来自: 广西北海市
    希望工商部门多些热心去处理类似的案例,不管大小都认真对待,那我们广大群众就有福了,这次做得不错,你们辛苦了

    刚到北海

    来自: 广西北海市
    似乎少提了一个人!

    老北海

    来自: 广西
    不做点事你又说我不作为了,难啊,哎·····

    北海市民

    来自: 北京市
    这种处罚力度,这种处理结果,有什么好表扬的。




    刚到北海

    来自: 广西北海市
    应该在该店门口醒目位置摆放一个“工商局处罚公告”,将此事件简单公告于众,并把该店的总经理、股东此次“不诚信经营”被处罚事项在工商档案里存档,该店或开这店的股东、总经理在工商档案中该类处罚超过3次,就应该在北海日报上公告,且工商限制其再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经营。
    要让商人们学会“诚信”两个字比命都重要!
    罚款对消费者有用吗?还是工商的创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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