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合政布〔2024〕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3〕50号),经对白沙镇东海村民委员会珠龙殿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6.5864公顷(248.796亩),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的国有土地3.9158公顷(58.737亩),共计20.5022公顷(307.533亩)土地进行清点、登记,拟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范围和征收(收回)目的
拟征收(收回)土地位于白沙镇东海村民委员会珠龙殿村民小组、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面积20.5022公顷(307.533亩),拟征收(收回)后作为长利广西硅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工程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现状
拟征收(收回)的土地现状为水田、乔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田坎。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 被征收(收回) 土地单位 | 土地地类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分区域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1 | 白沙镇东海村民委员会珠龙殿村民小组 | 水田 | 3.8380 | 70.5 |
乔木林地 | 11.9439 | 70.5 |
其他林地 | 0.2904 | 70.5 |
农村道路 | 0.0834 | 70.5 |
田坎 | 0.4307 | 70.5 |
2 | 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 | 乔木林地 | 3.8507 | 70.5 |
其他林地 | 0.0471 | 70.5 |
农村道路 | 0.0180 | 70.5 |
合 计 |
| 20.5022 |
|
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3〕11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3〕1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0〕2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
被征收(收回) 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 | 合 计 (万元) |
白沙镇东海村民委员会珠龙殿村民小组 | 1169.3413 | 99.5184 | 1268.8597 |
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 | 276.064 | 23.4948 | 299.5588 |
合计 | 1445.4053 | 123.0132 | 1568.4185 |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减存量、遏增量”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八、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4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人:陈绵妃,联系电话:0779-7275881)。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合浦县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