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计生办证规范和奖扶政策给大家吧,方便大家办证办事。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办理
1.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2.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3.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4.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①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②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4)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二)《再生育证》审批办理
1.申请对象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3.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4.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4)《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办理
1.申请对象
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可以申请办理。
2.所需的材料
(1)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公证机构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6)子女属违法生育的,需出具已缴清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办理
1.申请对象
流动人口中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
2.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一寸正面免冠相片3张。
计生奖扶政策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增资办理
1.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职工;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退休职工;
(3)婚后未生育子女的退休职工;
2.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1份(提供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相关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婚育情况证明。
(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理
1.申请对象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广西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待遇申报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于收养需提供依法收养证明材料;
(4)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3.办理程序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表申报→所在社区审签意见→计生所初审意见→海城区计生局审批发放。
(三)广西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
1.申请对象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广西区户籍,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1--3级。
2.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夫妻双方每人填写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属独生子女死亡的出具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所在单位(村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属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