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实施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在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30日期间提出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等及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保障性住房。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婴幼儿照顾服务场地、幼儿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站、体育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
新建住宅小区土地供应(含出让、划拨)须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移交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作为供地条件。配建标准及移交管理要求如下:
(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二)婴幼儿照顾服务场地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大于1500户(含1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且单处婴幼儿照顾服务场地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3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为1000-1500户(含10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且单处婴幼儿照顾服务场地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2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为500-1000户(含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且单处婴幼儿照顾服务场地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1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小于500户的,不作硬性要求配建。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婴幼儿照顾服务场地,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婴幼儿照顾服务场地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无偿移交辖区卫生健康部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在移交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婴幼儿照顾服务场地相关材料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备,产权归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所有。
幼儿园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15-21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配建用地规模不少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980平方米的6班幼儿园;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1-32万平方米(含21万平方米)的,配建用地规模不少于37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平方米的9班幼儿园;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32-40万平方米(含32万平方米)的,配建用地规模不少于46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240平方米的12班幼儿园。
独立用地幼儿园与配建幼儿园结合,在独立幼儿园服务范围外有幼儿园建设需求的由地块配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需服从《北海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用地专项规划(2015-2030)》及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辖区教育部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安排在首期。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自然资源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加。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幼儿园移交辖区教育部门,产权归辖区教育部门所有。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大于1000户(含10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且单处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3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为500-1000户(含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且单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15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小于500户的,不作硬性要求配建。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辖区政府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无偿移交辖区政府,产权归辖区政府分配的街道所有。
文化服务站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大于1500户的,按照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0平方米配建;
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小于1500户的,不作硬性要求配建。
居民健身设施
按照室内人均 0.1 平方米或室外人均 0.3 平方米等有关要求和标准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健身场地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换为紧急避难场所。社区健身设施要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项目,须在最后一期竣工验收时完成建设,不得挪用或侵占。内设球类运动场地及其他有可能产生噪音的健身运动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避免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干扰。
物业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且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占物业服务用房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且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且具备水、电、网络、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条件的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标准层二楼。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在用地首期建设工程按照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类型和使用的关联性分类,开发建设单位可在住宅小区内合适位置合建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幼儿园外),尽量集中布置在一栋独立的公共建筑内,且便于对外服务和小区内部服务,以利于配套服务用房与小区居住用房的功能相互不干扰;党群服务中心与文化服务站可共建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