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你支持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无虐待无阻拦】量刑条款改重的修改吗?
首先声明,本帖非“贩卖儿童判死刑”类帖子,更不是那类帖子的延续,那种热议于微信的讨论,在专业人士看来,完全没有任何讨论的价值。本帖讨论的是一个很实际、很值得探讨、而且更贴近现在时事的议题。
一、议题的背景。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2015年7月6日开始,截止到2015年8月5日,可登录全国人大官网查看二审稿全文并在线提交意见。
二、本帖的议题。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单来说就是,将“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由原来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
可以从轻处罚”。
三、详细说明修改前后的量刑差异。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说,“不追究刑事责任”是非常非常轻的,某些情况甚至可以理解为不是犯罪行为,更不用提定罪处罚了。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报考公务员、国企、各类招工、各种出国签证、从事各种行业都可以。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内从轻量刑。比如说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从轻处罚”就是指在【10年——死刑】这个幅度内量刑。顺便普法一下,“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以下量刑,比如【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就是在【3——10年】这个幅度内量刑。相对的,“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则相反。
具体到【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上,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接近无罪,而修正案的“从轻处罚”则是在【管制——3年有期徒刑】之内从轻量刑。可以说,修正案将量刑改重了很多。
四、争议观点。
支持方:“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这句话套用在这里勉强也可以,没有收买儿童的需求,就不会有拐卖儿童的发生,所以收买儿童也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行为。为了减少收买儿童的行为,应该加重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处罚。
反对方:这个条款原意是鼓励“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希望能够尽最大努力保护被拐卖儿童的权益。大多数情况下,收买人收买儿童本来就花了钱了,如果再能够为了被拐卖儿童着想,不虐待,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话,可以说这类人的主观恶性是比较小的,虽然其收买儿童的行为违法,但其“不虐待,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行为却是非常值得鼓励的。如果对于这种行为,还是要“从轻处罚”,还是要判【管制——3年有期徒刑】的话,很可能会打消其积极性,可能会有此顾虑而在他人对收买儿童进行解救时加以阻挠、藏匿,甚至可能由于担心坐牢而加害收买儿童。
五、楼主观点。
本人持反对方意见,认为现在的社会状态下,不宜对这个条款进行修改,认为
尽最大可能保护儿童的重要性大于打击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当然,事物分两面看,打击了犯罪行为当然也能够更好的保护儿童,但本人觉得这样的保护不够直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