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之间的关系
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包括管理规约等,视为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同样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应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
二、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完全平等,双方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等价交换关系,是一种真正的民事行为。
双方不是主与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开发企业与业主及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开发企业在没有销售完商品房之前,拥有待销的房屋,人产权归属上讲,它本身也是业主,相对于其它单个的小业主而言,通常叫大业主。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物业管理,也就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客观上讲,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企业来实施。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合同基础之上的:一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个是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义务是: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明示买受人,住宅物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和保养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等。
四、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是企业,它们向业主提供产品和服务,业主交纳有关费用,因此它们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力义务。而这此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并没有这种合同关系。也就是说,这此单位没有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应当由业主承担有有关费用的权利,物业也没有相应的交费义务。当然,这此单位可以委托物业企业代为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那就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关系。
但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的费用。五、居委会与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很多职能上实际是政府的延伸。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不是自治组织。居委会与业主大会不是一一对应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是上下级关系,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利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与其它企业一样,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与居委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
六、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确定主要是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决定,政府作为行下管理部门,不能随便运用自己拥有的公共权力进行干预,更不能主动介入到这种活动中去。
政府与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政府的主权职责是依法制定规则来规范有关主体的行业,并通过加强规范和监督维护这种规则,为双方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政府要充分尊重业主权力,尊重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合同的地位和效用,主要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束民事行业以及解决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