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原本准备进行行政复议的,但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广西财政厅进行复议,考虑到手续及成本问题,选择了行政诉讼。
一、北海财政局违规征收契税。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的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中第一款“…..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及说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契税的征收要以合同价或申报的金额为依据进行征收,如果合同价或申报价
明显偏低且无能正当理由的(网友注意这句话),要进行评估,契税要按评估价进行征收。可北海市财政局完全无视规定,对广大购房市民强制按其指定的价格进行征收。(财政局的解释是核定价格)
二、
北海市财政局的所谓核定价格完全是其自行臆断,缺乏科学依据。根据国税发[2005]89号“......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北海财政局的所谓核定价格仅是从网上摘抄几个卖家的报价再参照开发商的售价简单的加减下就得出了所谓的核定价格。十分随意,有时一套房屋的起征金额相差数十万之巨,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北海财政局可谓是中国最"勤肯"的公职部门也是中国拥有“精算师" 最多的部门”,因为它可以微观到每套房子价值几角几分。
三、契税征收执行两套标准众所周知,北海在界定是否普通住宅的标准之一是2160元/平方,上浮了20%,也就是北海的普通住房的平均价格是1500元/平方,这是依据北海市2005年7月7日下发了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海市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的批复》.
按道理说,05年的标准早已不适应现在的形势,但北海市财政局在界定是否普通住房的时候,是严格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标准2160元进行执行的,目的是向购房者征收3%的契税;可在涉及到征收金额时,又不按1500元的标准为基础进行执行而是自行指定金额,目的也是为了多征契税。
海城区法院受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