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居高不下,是由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所导致的。这种垄断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商通过囤积土地所形成的供应垄断,二是通过制造不对称信息所导致的信息垄断和销售垄断。前者让开发商掌握了商品房的定价主导权,后者则让开发商得以自由制造紧张气氛,加剧人们的恐慌心理,迫使人们以追涨的心态入市,成为开发商剥夺的对象及拉抬房价的外力。
在中国这个市场发育不成熟的强垄断市场,开发商可谓左右逢源,尽收渔翁之利。问题是,开发商为什么敢囤积土地?为什么能囤积得逞?
囤积土地并非没有风险。仅资金链断裂风险一项,就足以令开发商畏惧。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开发商的自有资金逐年下降。以上海为例,房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2001年为18.84%,2002年为17.53%,2003年为16.94%。直到2004年下半年,中央出台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才有所上升,但开发商高度依靠银行贷款维持发展的局面,并未有根本改善。正常开发,尚且高度依赖银行贷款,何况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囤积土地?
2004年5月14日,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对外透露,至2003年底,全国土地储备量约为170万亩,其中至少有70万亩囤积于开发商手中。囤积如此数量的土地, 没有银行的支持,开发商是不可能完成的。
政策因素也是一大风险。倘若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切实执行,导致房价下跌,房价也将随之下跌,这对于开发商无异是灾难性后果。开发商囤积土地,难道对此风险没有考虑?唯一合理的解释的是,开发商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有化解宏观调控效用的冲动。倘若没有地方政府这个挡箭牌,甚至,没有地方政府的某些明确承诺,仅政策风险一项,也足以让开发商心有余悸。
法律法规风险也是开发商囤积土地的不可承受之重。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1994年7月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5年3月底出台的“国八条”,都明确重申了这些规定。
倘若这些法律法规被严格执行,再给开发商装上一个胆,他们也不敢囤积土地,因为违法的成本太大。但是,尽管土地闲置数量惊人,鲜有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例子。严厉的处罚仅仅停留在法律和法规的条文之中被束之高阁,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渐渐被人忽略甚至遗忘,开发商还有何惧哉?
不难看出,开发商之所以敢于囤积土地,并非其贪婪在起决定作用。在开发商囤积土地的背后,是一个个隐身于市场之外的帮凶,他们既为开发商囤积土地提供了足够的胆量,也为开发商提供了全面的支持。在开发商通过囤积土地掌握商品房定价权,并逐步拉升房价的过程中,欢天喜地查钞票的并不仅仅包括开发商,还有地方政府、政府相关部门、银行等利益主体。因而,要解决囤积土地问题,何其难啊!
当然,无论开发商的背后有多少利益集团在支撑,囤积土地之风也并非毫无办法可刹。英国就曾经通过征收过100%的土地增值税,让囤积土地的人颗粒无收,有效打击了土地投机行为,面对开发商的囤地狂潮,扪心自问:我们有这种决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