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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朋友,购房契税应该交多少?

发表于: 2008-02-26 15:38 3137人阅读 20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1页 | 最后一页

    北海新人

    请问各位朋友,购房契税是交3%?还是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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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新人

    应该是 3%
    3%,
    但普通住宅减半征收.

    北海新人

    楼上的说下普通住宅是 什么意思啊 经济实用房?

    北海市民

    3楼的朋友是指144平米以下的住房交1.5%

    老北海

    楼上说的只是其中一个,根据售楼小姐的说法是,销售价格在2100每平米以上的也要按这个征收,也不知道是不是有这个说法

    刚到北海

    只要是144平方以下的就按1.5%,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北海市民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l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l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老北海

    在一本2006年1月份出版由原北海市副市长李延强所著关于北海房地产的书《破冰之旅》中第163页的附录中写着,普通住宅是指售价低于2000元每平方米的住宅!

    老北海

    在一本2006年1月份出版由原北海市副市长李延强所著关于北海房地产的书《破冰之旅》中第163页的附录中写着,普通住宅是指售价低于2000元每平方米的住宅!
    区分普通住宅的标准有三:

    一是价格2160元/平方为分界线.这是国家标准,应该有点过时了,现在2160元的房几乎很少了,也就是多数都要按3%交税了.
    二是面积144
    三是容积率

    北海新人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
      (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
      (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前款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房)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而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兔征;   (四)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六)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兔征;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兔征;   (八)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免征;   (九)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免征契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减征、免征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第十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减免凭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市级征收机关为北海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处。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方面的其他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征契税,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授权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北海新人

    这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套内12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这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套内12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楼上这们朋友说的是国家规定的标准,允许各地有20%的浮动,北海执行的是144平方,及1.44倍的标准.容积率不变.

    北海通

    现在北海是2160元/平方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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