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志愿者法律地位初探

发表于: 2004-09-14 10:25 5161人阅读 11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1页 | 最后一页

    北海新人

    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志愿者在社会服务、救援抢险、大型活动、扶贫开发、城市社区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志愿者的社会地位随着日益凸现。但同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其本身的合法权益却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被服务对象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而不能达到志愿服务的目的;而在有些服务领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如在某博览会旅游导游服务中,一些野导游由于忌恨志愿服务导游“抢”了自己的饭碗,竟对志愿者进行谩骂和殴打。而2002年12月1日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志愿者遇难事件,死者的善后事宜至今得不到有效解决。正是由于政策保障的缺失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志愿者的经济乃至生命和安全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致使志愿者“流汗又流泪甚至流血”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鉴于此,笔者试对志愿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初步探讨。
    一、志愿者的法律概念
    我国尚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概念表述较为明确和全面的是2004年3月5日颁布的《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该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据此,我们可从如下方面把握志愿者的概念:
    1、志愿者是自然人。自然人是区别于法人、社团组织的一个概念。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注册登记为志愿者。 
    2、志愿者主观上须自愿。志愿者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必须在主观上自主自愿,即不是强制性的,这也是我国应不应该制订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法的分歧所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仅是在为他人服务,其实也是提高自己的一种手段,如果强制志愿者参加,反而会增加志愿者的逆反心理,其结果是适得其反。
    3、客观上,志愿者须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非经注册或登记的志愿者,即使参加了志愿服务活动,也不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学校的中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学雷锋活动,由于他们不能在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或注册,故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志愿者登记或注册,主要是克服“雷锋同志没门户,三月里来四月走”的现象,也便于志愿服务组织统一安排活动,防止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志愿者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护的需要。
    三、志愿者的法律地位
    (一)、在志愿服务组织中的地位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的关系,决定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中的法律地位。
    志愿服务组织有两种,一种是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如志愿者协会;另一种是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团委、学校等单位。作为前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无疑不具在行政上的管理关系。而后者,虽然有些可能是行政组织,但他们组织志愿服务这一行为并不是行政上的职责,对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权限。因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不存在行政关系。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一般是通过招聘的方式,其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仅一般不从被服务对象中收取报酬,也不从志愿服务组织处领取工资,因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
    综上分析,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既不是一种行政关系,也不是一种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是一种复杂的民事关系。
    首先,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志愿者报名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经审查后,认定符合条件并进行登记或注册则是一种承诺,至此,双方已经达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该地的条例及有关志愿者的规定自然地成为了合同的内容,该条例和相关规定权利义务等双方均应共同遵守。
    其次,在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产生了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被服务对象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当被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被服务对象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服务对象委托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服务或与志愿者是一委托关系。当志愿服务组织主动安排服务时,则双方是一种服务关系,这种服务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说是一种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关系,即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二)、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志愿服务的重点是社会公益活动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当然,志愿服务对象也有一些大型活动的单位。作为受志愿组织安排参加服务活动,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存在上述关系外,从个人服务的角度讲,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三)、从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与他人的关系
    如上所述,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常被相关行业的其他人员认为侵犯其权益,而遭到责骂甚至殴打,志愿者作为一般公民,与这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是一种侵权与被侵权关系。
    三、志愿者的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
    如上分析,依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当其不能正当享受权利和未能履行义务时,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以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从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关系分析。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就其内部来说,如志愿服务组织违约时,志愿者有权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而志愿者违约时,志愿服务组织也有权强令志愿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对外而言,当志愿者在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被服务对象的损失时,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其次,从与被服务对象关系分析,如志愿者侵犯了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如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些志愿服务对象往往借无偿服务这一资源,对志愿者任意使用,违背了志愿服务的初衷,笔者认为,当这些恶意的服务对象要求提供非份服务要求时,志愿者有权更改自己意愿而加以拒绝的。一般来说,接受无偿服务的人,并不是不负任何义务的,尊重服务者的基本权利和尊重他们提供的劳动,就是当然的义务。如果对象连这点义务都不能承担,志愿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提供服务。
    再次,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分析。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如志愿者遭受他人的人身侵权,则由志愿者向被服务对象要求损害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应处于一种支持起诉的地位。所谓支持起诉,依《民事诉讼法》第15条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我国的工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均有规定,根据支持起诉的性质,志愿服务组织不具有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故既不能享有诉讼中的权利,也不履行诉讼中的法律义务。

    [ Last edited by kevin59 on 2004-9-14 at 16:12 ]
    全部评论: 最赞|最新

    论坛版主

    精华19
    太深刻了,太具体了,太有必要了,就是太太太太长了,看起来太晕了,刚看了5行就不行了,不过要谢谢楼主辛苦发这么好的贴,我先去上几滴珍珠明目液再回来。
    楼主,再辛苦你编辑一下,方便阅读,宣传效果才能好啊

    老北海

    精华7
    不错,不错!
    小二你应该静下心来,一行行看,就不觉得长了。

    北海新人

    小二领导,由于水平有限,且改成这样。
    小的初来乍到,不懂规矩,害领导破费买眼药水5555555偶家里有一瓶没用过多少的,拿来孝敬领导?
    再谢谢绝版摔锅的表扬,你真的越来越摔了.........
    复制本楼地址 | 举报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4楼 2004-09-14 16:18
    引用回复

    北海新人

    很好,北海365志愿者正需要这样的法律解释。
    楼主是法律工作者?

    北海新人

    Originally posted by 往事未如烟 at 2004-9-14 04:29 PM:

    楼主是法律工作者?


    8是D,偶想从多方面了解志愿者这一北海新事物,偶也是个新人。
    复制本楼地址 | 举报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6楼 2004-09-14 16:40
    引用回复
    其实偶们志愿者需不需要一个法律顾问呢??

    北海通

    精华36
    了解一下~

    北海市民

    Originally posted by 流浪奇侠 at 2004-9-14 16:42:
    其实偶们志愿者需不需要一个法律顾问呢??

    当然需要啦.

    北海新人

    精华2
    近日听闻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说365志愿者协会还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不合法的。

    听这位官员说话,心里真的好凉,一些所谓的主管部门常常是自己不去关注民生民情,一见到有热心人主动作一些本该那些“父母官”真正该操心的事情,就去指责人家有没有法律地位。

    真正的好官员,就应当主动站出来大喝一声“这样的民间组织太好了!他们虽然还有到我们这里登记,但我市全力支持、特事特办,尽快让这样的组织合法化……并鼓励社会有更多这样的好组织多多涌现!”

    可悲的是,这样暖人心的事却没有官员来做,相反他们还在一旁横加指责!!!
    如果登记不要钱,那么大家赶快去登记吧!

    北海新人

    政府批准也是需要时间的,虽然现在365志愿者是不合法的,但是只要我们做的事是合法的,是正确的,是大家赞成的,是群众拥护的就行了。
    描述
    快速回复

      [完成后可按 Ctrl+Enter 发布]恢复刚才写的帖子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贴 | 点这里注册
      商情广告
      牵手人生婚介

      牵手人生婚介-->告别虚假婚托,走进真正完美&健康的美好姻缘。

      18777968058 苏老师
      好儿郎潜能早教私塾学堂

      潜能早教训练记忆高效学习。 学用经典一对一教多语种学。 德智体美琴棋书画游学自然。QQ:40173649

      13977928888
      德创物流

      高端管理系统,专业规范流程

      电话:18077952077
      『1886私人摄影』

      『1886私人摄影』限量版外景婚纱专属定制强势来袭!让你一生一次的婚纱拍摄过程成为您爱的旅途!电话:15278914886;QQ:1213203842

      15278914886
      博瑞生活代理服务公司

      专业帮忙办事--大事小事偷懒事,难事丑事棘手事。您花钱,我们帮你办。

      0779-3033215
      北海市菜园里辅导学校

      学校荟萃了部分从事教学多年、经验丰富的优秀老师。 面授教学与远程教学为一体的教育培训基地。

      电话:0779-3033720
      北海市少年儿童故事大赛

      北海市少年儿童故事大赛开始报名啦! 电话:13977956775 0779-2652985

      0779-2652985
      北海市中心血站

      无偿献血,免费用血!血费报销咨询电话:3909616   北海市中心血站网址: bhzxxz.com

      电话:3909616
      玉林师范学院

      2013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学习时间短,学费低,国家承认学历,可办教师资格证等。

      13607792093  曾老师
      中国藏茶藏金阁

      主营藏茶系列产品,冬虫夏草、青稞酒、青稞饼等。藏茶具有降血脂、血压功效,乃送礼佳品。

      0779-3831366
      -->

      kevin59楼主

      北海新人

      主贴精华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