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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发表于: 2004-06-22 09:56 7300人阅读 33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1页 | 最后一页

    老北海

    精华7
    北海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海志愿者协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明确协会、协会成员大会、协会理事会及成员的责权关系,规范协会组织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海志愿者协会于2004年 月 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成立,于__年__月__日正式运作。
    第三条 组织名称:北海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四条 北海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者自发组织,自愿参加的,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协会以网络作为协会运作及组织志愿者服务的平台。办公地点设在北海八达俱乐部。
    第六条 协会运作平台:【北海365】网站 网址:www.beihai365.com/bbs
    第七条 本章程以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成为规范协会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协会与会员大会、协会与理事会、会员大会与理事会之间权责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是评价志愿者工作及行为的依据。全体会员必须确保不存在任何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并为此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第二章 志愿者服务宗旨及范围

    第八条 北海志愿者协会宗旨: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九条 北海志愿者服务范围:助残、助学、助困,环境保护以及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会员大会

    第一节 协会会员
    第十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即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依照一定程序加入协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必须声明自愿申请加入北海志愿者协会,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服从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会员向协会递交有个人签名的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过协会审核后即可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承诺对会员个人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协会对非协会组织的活动中会员的个人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形式为:
    1. 在网络上向协会理事会提出议案及参与讨论协会的有关事项;
    2. 依照一定程序,参与协会活动的具体工作:
    (1) 利用网络担当协会活动的组织、协调以及宣传等具体工作;
    (2) 参加协会网下组织的活动;
    (二) 依照一定程序提出召开会员大会;
    (三) 参与会员大会,并就大会议题进行讨论;
    (四) 被选举为协会理事成员,参与事务管理;
    (五) 以自己唯一的会员身份行使会员大会表决权;
    (六) 对协会的组织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 对理事会成员提出不信任提案;
    (八) 自行退出协会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会章程,以协会章程约束自己和要求其他会员行为;
    (二) 一年中至少参加二次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在行使自身权利过程中,承担自身的民事、刑事行为责任;
    (四) 协会会员应自觉维护协会名誉,不得利用协会的名义谋求私利。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协会的活动方针和发展方向;
    (二) 决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 选举和更换理事,授与理事会和理事一定职权;
    (四) 审议批准理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理事会对于志愿者活动的方案;
    (六) 修改协会章程;
    (七) 对协会的合并、分离、变更及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分为会员年会和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年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以【北海365】网站为平台组织和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年会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责任时,由理事长指定或理事会选定的一名副理事长及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应保证尽可能多的会员有尽可能充足的时间参与讨论和审议议题;应保证会议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 会员大会提案及决议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名协会会员有权向协会提出新提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提案与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志愿者服务范围和会员大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的,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容,并注明有“提案”字样;
    (三) 应以书面形式送交理事会,并发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按照上一条的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提案作为会员大会议案,列入会议议程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定不将提案列入会员大会议程的,应提前作出说明,并在会员大会上再次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每次会员大会召开的有效时间为__天,有效期截止当天作出会员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员在会员大会召开的有效时间内审议议案并投票表决,每一名会员仅有一票有效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会员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与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员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与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以下事项为会员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 理事会关于不涉及财物支配的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方案;
    (三) 理事会成员的任免;
    第二十九条 以下事项为会员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协会的合并、分离、变更及解散等关系到协会命运的重大事项;
    (二) 协会章程的修改;
    (三) 理事会关于涉及财物支配的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方案;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协会理事通过参加理事会会议管理协会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理事的选举采取理事会或会员提名,会员大会以差额投票制选举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协会理事应当忠实履行会员大会所赋予的职责,维持协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的规定下正常运作,维护协会的名誉,不得以协会名义或利用协会活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协会理事公平对待所有会员,接受全体会员对其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接受会员的合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理事会,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会员大会予以撤换,或由会员向理事会提出不信任提案,由理事会建议会员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六条 理事辞职,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呈。理事会应作出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由___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及会员大会议案的组织,议程安排以及会议的通知和决议的公告等事务。
    第四十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请审议议案及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制订志愿者服务项目的方案;
    (四)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 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六) 制定协会的合并、分离、变更及解散等方案;
    (七) 依照规定接收或开除协会会员;
    (八) 决定志愿者服务项目工作小组的人选;
    (九) 监督志愿者服务项目工作进展并评价其成效;
    (十) 向会员大会提请辞去理事职务;
    (十一) 同意理事的辞职,并决定临时理事的人选;
    (十二) 管理协会正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协会理事担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理事长应当指定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合理决策。

    第三节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一般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口头通知、组织;一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议案和通知,并在网上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职权范围。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秘书处根据理事提出的议案作出会议议案;对于非理事提出的议案,理事会秘书处可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有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提案权。会员提出议案,应以明白、简洁的文字作出提案内容,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对于不予提请审议的议案,理事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五十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若干日前发布。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对非理事会成员发出列席会议的邀请;协会会员亦可向理事会申请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 在与会者对会议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并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理事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会议议案的表决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全体理事会成员应在决议公告(即公告帖)中签名。
    第五章 协会的合并、分离和解散
    第五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或分离。由理事会作出合并或分离的方案,经理事会会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合并或分离过程中,理事会以及会员大会应当本着审慎的态度,保证此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保护协会以及全体会员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修改章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和国家已颁及新颁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协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中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会员大会决定修改协会章程。

    第五十八条 修改章程由理事会作出修改方案,经理事会会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以及相关管理规则。章程细则以及相关管理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条 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

    志 愿 者 报 名 表(**为必填)
    (北海志愿者协会声明,此表格仅用于协会会员登记使用,协会承诺对会员资料保密。)

    我申请加入北海志愿者协会。我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
    申请人:___________(亲笔签名)

                                                             
    真实姓名**__________网名(用于网上投票)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手机:_______________ 或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月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

    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意向** □助困 □助残 □助学 □环境保护 □视协会安排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无参加志愿者活动的经验**_________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声明:以上表格已据实填写。如经组委会审查有不实之处,同意组委会终止与本人的合作关系。特此声明。


    [ Last edited by 绝版 on 7-7 at 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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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精华1
    比较完整了。
    可以集中开会表决了

    论坛版主

    精华21
    文书辛苦了!

    老北海

    精华11
    协会宗旨应该是:奉献、友爱、互助、服务

    “第八条 北海志愿者协会宗旨:奉献、友爱、互助、服务社会”不需要加上“社会”

    老北海

    精华7
    Originally posted by 0779毛毛 at 2004-6-22 11:51 AM:
    协会宗旨应该是:奉献、友爱、互助、服务

    “第八条 北海志愿者协会宗旨:奉献、友爱、互助、服务社会”不需要加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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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5楼 2004-06-22 11:55
    引用回复

    北海市民

    应当到民政局登记!!!
    章程请参考第15条

    [ Last edited by 故事 on 6-22 at 15:54 ]

    北海市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营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Last edited by 故事 on 6-22 at 15:44 ]

    北海市民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

    北海民间志愿者协会注册会员

    谢谢故事提供的完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北海民间志愿者协会注册会员

    精华18
    很好了,报名表也很全了,觉得是不是搞个什么开启仪式然后搞一次活动呢?然后就可以填写报名表了

    北海土著

    精华1
    辛苦绝版同志了 做的很好
    但是还需要加入一条本章程将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北海市民

    一件值得做的有意义的事,我很想加入,不知有什么条件,用什么方式。我最希望致力于室内空气污染方面的宣传。

    北海市民

    第五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理事会作出修改方案,经理事会会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好像不对,不应该是公司章程,应是协会章程。

    老北海

    精华7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毛驴 at 2004-6-23 12:33 AM:
    第五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理事会作出修改方案,经理事会会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好像不对,不应该是公司章程,应是协会章程。


    呵呵,说的不错。一直注意来着,还是有漏洞了。

    另外,有个意见——在协会宗旨里的“奉献、友爱、互助、服务”,小李子有一次将“服务”改成了“进步”。我觉得这个不错。“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我们可以发现和提升自身的价值,使社会进步。

    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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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14楼 2004-06-23 09:27
    引用回复

    北海民间志愿者协会注册会员

    精华1
    Originally posted by 0779毛毛 at 2004-6-22 11:51:
    协会宗旨应该是:奉献、友爱、互助、服务

    “第八条 北海志愿者协会宗旨:奉献、友爱、互助、服务社会”不需要加上“社会”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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