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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的启示

发表于: 2006-07-26 15:02 1208人阅读 0人回复 只看楼主 | 倒序阅读 | 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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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的启示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u/48d73cbe010004ie

从事现在这份工作快半年了,对这份职业说不上喜欢但也绝对不会讨厌。记者是一份“价值”浮动很大的职业,你要想在半年内实现自己“人生的价值”,那么就昧着良心写一些有尝新闻吧,半年内你准能开上QQ了;怎么,你不忍心?写不下手?那么好吧,保持你现在这份文人的清高吧,这辈子穷死你,别做发财的梦了。
写到这里,好象有点文不对题喔,别急,听我慢慢道来。最近我接到一个案子,被告让我去听庭,帮忙写一篇有利于他的报道并承诺事成之后给我10万元的报酬,10万元对于我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哦,可以买辆QQ或是给自己的房子付首期了,这不得不教人心动……那天,我案约定时间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庭了,原告称,他研发的这项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技术是专为解决汽车爆胎事故灾难的机、电、液一体化自动控制技术。2004年3月17日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发明名称是: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专利号:ZL00101579.6。这项技术为世界首创,因此,他是“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 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
2004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组建公司,实施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发明专利,专利项目简称为BAS项目。合同约定了专利实施许可费支付方式为“前期使用费+按年提取使用费”,前期专利使用费为1000万元人民币,按年提取专利使用费数额为公司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2%。

被告于2004年6月26日成立了桂林思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同年9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条款修改完善的补充协议》,约定:2004年9月20日前,思超公司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在2日内到广西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思超公司在取得备案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100万元。另还约定,思超公司在支付100万元使用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再支付专利使用费400万元。

专利权人告专利使用人侵权

2004年9月19日,双方到广西区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并于9月21日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9月29日,思超公司支付给原告100万元专利使用费。而另外400万元没有按时支付,为此,原告于2004年11月11日向思超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

原告还诉称,2005年12月20日,思超公司在桂林市一酒店举行了BAS项目产品订货会和征集产品代理商会议,在印刷的资料中宣称“拥有ZL00101579.6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另一公司南宁市速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3月起,在其网站上发布思超公司产品代理广告,以思超公司产品南宁、崇左地区代理商名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为此,原告把思超公司和速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印有侵权内容的广告及其他文字资料;判令思超公司归还其专利证书原件及技术资料。

专利使用人否认侵权

思超公司的负责人称,全国每年申报专利技术有20多万个,而真正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微乎其微。如果专利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不能转化为商品,专利本身就如同一张废纸。思超公司为了能够使ZL00101579.6专利转化为生产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由于专利本身没有达到傅先生在合同中证实该专利技术真实、有效、可行,具备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为此,400万元专利费目前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所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没有撤消。

思超公司的负责人还辩称,思超公司已于2004年9月2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独占实施许可备案。依照法律规定,独占实施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但是原告还在继续使用该专利招商,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况且诉状中已明确写明双方之间签有《独占许可合同》,且合同已在知识产权局备案。为此,思超公司实施该专利没有构成侵权,原告以专利侵权纠纷为案由来起诉是错误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合同纠纷,而且合同纠纷也是与本案无关的另一性质的纠纷案件。为此,思超公司与速步公司均以原告起诉案由错误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无法进行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写到这里,还是没有提到我的名片,现在就说吧。我的名片后边是一朵荷花。是简帮我设计的时候选择的图案,不知道她为什么要选这样一朵花,不知道是不是别有用心的。但的确是因为这朵花,让我经受起了10万元的诱惑。我这个人是很粗心的人,简帮我把名片设计好,我都没有仔细看,只是克正面发现视觉效果不错就拿去印了。就在那天我听完庭后,被告王先生叫我给一张名片给他以便联系,我想到了简帮我设计的名片,随手从包里掏出一张,不料却拿匪一面,一朵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赫然跃入眼帘,我的心在把名片番过来那一瞬间触动了一下便立马做出了决定:王先生,这个案子我写不了,你找经验比较老道的记者老写吧……说完这句话的时候,我不敢去看那个王先生的脸,不知道他当时是什么样一种表情。也许他会想,我是一个10万都不敢要的傻瓜。只要稍稍的在文章里偏重于被告方的利益,只要写一篇2000字的文章就可以拿到10万元钱,这是一笔我拼命一年都赚不来的资金啊……

要写,是很容易的,可是,我是写不来的,说不清是为什么?也许是因为名片上那朵荷花吧,“出淤泥而不染,濯青莲而不妖”。小女子自然是没有荷花的亭亭玉立,但至少要有它那么一点精神罢。我的QQ,我的房子,就再等几年吧,相信面包会有的,牛奶会有的,一些都会有的……
主楼 2006-07-2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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