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楼住房公积金于2014-01-12 11:40发表的 :
各位网友:
关于大家近日对我中心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对以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不超出还款额的前提下,只能支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下12个月的缴存额之后的余额”这个条件有所质疑,现在解释如下:
1、政策依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目前,北海市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90%,经管委会审议,同意将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职工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的保留额度提高到12个月的缴存额。(仅限于有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对以其他理由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影响。并且只要主贷人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即可,配偶方不受影响)
若我市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有所下降,将依据《规范》对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职工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的保留额度做适时调整。
2、公积金的性质决定的。从公积金的性质来讲。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其政策的优惠性之一低息贷款,即缴存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发生资金困难时,可申请公积金低息贷款(年利率比商业银行少2个百分点),贷款资金来源是由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组成。即A职工在购建住房发生资金困难时得到的低息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是其他缴存职工未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而不是银行的资金,只是由中心委托银行放贷),是其他职工在A职工困难时对其的互助行为。为了发挥公积金的互助性,让其他的缴存职工也能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惠政策,针对已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职工做出支取时保留12个月缴存额的条件调整,是为了帮助更多的职工解决购建自住住房时的资金需求。如:某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800元(即年缴存额为9600元),在购建房时,可提取该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若同时申请20年的公积金贷款25万元,就是动用了其他职工25万元的公积金,该笔公积金贷款每年的利息支出比商业银行少5000元(20年共计10万元)。若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9600元,就能帮助更多的职工与其一样享受公积金的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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