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最通用的卖淫定义,一般都包括4个要素:
(1)双方自愿(否则是强奸);
(2)有性交合(否则仅仅是色情服务);
(3) 现金交易(给对方买房子买东西,或者给对方其他实惠或者其他利益,
则不算);
(4) 以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性交持续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卖淫的价格,例如“打
炮”是按照性交一次来计价的,“包夜”则是按照持续时间的长短来计价(长期供
养对方,或者不以“性”为计量单位的则不算)。
但是几乎人人都知道,社会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实际上的卖淫行为,都无法包括
到这样一种卖淫的定义里边去。尤其是后两个要素,简直就是网开一面。
例如男人里的隐蔽纳妾、养情妇、给情妇发红包、给情妇帮忙使其获得实惠等
等行为,例如女人里的“傍大款”、“做小蜜”、“当外室”等等行为,往往都不
是现金交易,也不是把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时间作为计量单位。这些行为,在男人那
里常常是以物质利益和现实利益来代替现金;在女人那里则往往是为了获取不以金
钱为表现形式的实惠。但是谁都知道,这种“性交易”中互换的真正价值,往往比
暗娼直接卖淫的金钱收入要高得多、有用得多。虽然这些“以利获性”和“以性获
利”的行为都比较间接、比较类似情人或者妾或者行贿,但是不管怎么说,上述行
为实际上都是货真价实的买淫和卖淫;无论怎么开脱,也改变不了它们的这个性质。
那么社会为什么不禁止、不惩罚这些行为呢?绝不是仅仅因为这些行为难以发
现、难以确定或者难以与通奸相区别。真正的主要原因是:这样的卖淫都是卖给各
种各样的所谓社会上层人物的,至少也是以社会上层人士为主要顾客。
至于现在所定义的那种卖淫,则主要是以社会的中层和下层为顾客的,无论怎
么禁止和惩罚,也不会伤到“上流社会”的一根毫毛。
当然,这也是有传统的。古代的达官显贵可以买妾、买丫头来“收房”,没有
人会说这是嫖娼,而那些连老婆都娶不起的穷男人,除了偷情,只能去妓院,结果
被叫做嫖娼。
19世纪以来,国外社会经常讨论该不该禁娼,或者应该如何禁娼,却偏偏不去
讨论:究竟什么人才是娼。在上流社会所制造的幻象里,似乎只有那些在贫民窟附
近倚门卖笑的、在平民酒吧和公众夜总会里寻找顾客的女人才是妓女,而那些高级
应召女郎、 那些在封闭式VIP(大人物)俱乐部里提供性服务的女人、那些大老板
的“性秘书”却统统不是妓女。
虽然有不少学者在不断地诉说着卖淫的真相,但是社会似乎总是喜欢把上层人
士里的买淫说成只不过是风流韵事或者性丑闻,总是不愿意把它们跟“下九流”的
平民的嫖娼等同起来。结果,在警察局里充斥着贫寒的“野鸡”,却很少能见到那
些“高档货”、“专用品”或者“性的交际花”。
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双重性道德标准。一般人只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
惩罚或者加重惩罚那些真正去找“野鸡”的上层人士。但是这其实没有太大的意思,
因为,如果社会上层和富人的各式各样的买淫活动都不算嫖娼,那么他们根本就不
会犯法。即使真的实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又能把他们怎么样?
综上所述,至少从近代资本主义出现以后,所谓“禁娼”一直就是为了维护统
治阶级的切身利益服务的,一直就是仅仅镇压穷苦的男男女女和下层老百姓,却对
上层社会里的种种“性交与利益的交易”网开一面;一直就在保护有权有势的男人
的“以权谋性”和欺男霸女。而且,由于“以性谋权”和“以性谋实惠”都不算卖
淫,所以禁娼实际上也就保护了有权有势的男人的消费对象,以便为他们“增加生
产、保障供给”。
因此,在中国,在制定和实施禁娼的政策和措施时,至少要有别于上述情况。
以上文字摘自鄱教授的大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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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ppeepall 于 2006-3-9 04:4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