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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也须支付双倍工资

发表于: 2012-11-02 18:00 2728人阅读 1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1页 | 最后一页

    北海市民

    来自: 广西北海市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也须支付双倍工资
     
    核心提示:人事经理是员工之一,其主要工作职责虽然是人事管理,但其并未能完全掌控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没有给予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授权,没有准许其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人事经理是无法单独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所以,以签订劳动合同是人事经理职责为由,拒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情简述
     
    王某于2011114日到北海市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娱乐公司”)处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20114月起,王某升职为人事部经理,月工资为2500元,负责人事资源管理。201169日,娱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之前为筹备、试业阶段。王某在娱乐公司工作期间,娱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双方因工作发生争议,王某无法在娱乐公司继续工作。2011107日王某向娱乐公司提出离职,娱乐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20111011日王某离开娱乐公司。
     
    20111025日,王某向北海市LD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娱乐公司支付2011114日至10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218元等。
     
    201218日,北海市LD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王某负责员工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属王某的工作职责”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请求。王某对此裁决不服,2012116日向北海市HCQ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并经审理,以“王某为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属其职责范围,其没有与娱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王某”为由也驳回了王某的请求。王某对此判决不服,向北海市ZJ法院提起上诉。
     
    娱乐公司答辩
     
    娱乐公司收到上诉状后找到本人,本人接受娱乐公司委托后,从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原则出发,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    被上诉人不须要支付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上诉人作为人事部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上诉人应当依法为自己及下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没有履行上述职责,存在重大过错,现反过来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不符合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应当予以驳回。
     
    二、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被上诉人须要支付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那也只须要支付2011710日至2011101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即7730元。因为被上诉人于201169日才注册登记,之日起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之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属雇佣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之说。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娱乐公司在201169日注册成立,娱乐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起才具备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双方在娱乐公司注册登记之前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在娱乐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双方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娱乐公司应当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201179日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娱乐公司违反该法的规定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自注册登记满一个月的次日(2011710日)起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王某离职之日(20111011日),即7730元。
     
    王某虽然身为人事部经理,但涉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仍应有娱乐公司的相应授权才行,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责于签订劳动合同是王某的工作职责范围的理由不成立。
     
    办案体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所述的“用人单位”仅指经过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组织,法律上称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建立的用工关系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才能适用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本案中,娱乐公司在201169日才注册登记,自69日起,娱乐公司才称得上“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其与王某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之前双方系雇佣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王某实际提供了劳动的情况下,王某只能主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没有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
     
    本人接受委托后,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继续沿用仲裁及一审判决的观点,希望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王某的请求;但另一方面也要做到,万一二审法院推翻仲裁及一审法院的观点,最少也要为委托人减少点损失吧,最终想到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这一法律概念。经本人尽力辩护,二审法官接受了本人的代理意见,将双倍工资由21218元调整为7730元,减少了委托人的损失,本人也算尽到了委托之义务。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有可能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双倍工资是惩罚性款项,非正常工资报酬,劳动者要记得在1年时效内主张,否则超过时效,就会被驳回。
     
    适用法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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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新人

    精华1
    来自: 广西百色市
    太长了,先顶一顶,知道是好东西,收藏了,以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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