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建筑设备
第61条、给水: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为市政机构,压力为__。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__;价格__。
第62条、排水: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_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
第63条、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出现液体或气体的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出卖人应当以5倍的上述总款额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进行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
第64条、管线:出卖人承诺不在住宅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果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不视为住宅已经交付。
第65条、电梯:本单元共有电梯_部,型号为:__;保修时间为_年;安全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66条、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____。
-第8部分电气部分
第67条、电:负荷:__KVA,计费设备为:__,插座位置:__,插座数量:__,电平面图:__,使用时间:_年_月_日。
第68条、电话:线路数量: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69条、有线电视数据线:出口位置在:____,使用时间:_年_月_日。
-第9部分供暖与燃气
第70条、暖: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型号:____供暖设备效果:____温度:____湿度:____暖气片数量:____
第71条、暖气计费方式及价格:
第72条、暖气可使用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73条、燃气:燃气设备:计量设备:计费方式及价格:
第74条、燃气可使用时间:_年_月_日
-第10部分住宅周边环境
第75条、本住宅周边建筑物:本住宅周围_米外无其他建筑物。
第76条、本住宅可使用道路为:
第77条、本住宅周边范围绿化:本住宅可视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
第78条、从本住宅各窗户、门及门外10米目力所及视野内没有垃圾箱、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停车场等其他设施。
第79条、本住宅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
第80条、本住宅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
第81条、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______,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
-第11部分社区设施
第82条、社区名称:本住宅所属社区名称为:____,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
第83条、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____,总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__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__米。
第84条、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__幢,其中一期工程_幢,二期工程_幢。
第85条、基本原则: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
第86条、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87条、绿地面积:社区绿地面积为: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年_月_日,绿地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地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
第88条、公共设施:幼儿园_个,面积为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学校_个,其中小学_个,中学_个,面积为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医院(__级等)_个,面积为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停车场_个,面积为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年月日;邮局_个,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娱乐设施:__可使用时间:邮政可使用时间:年月日;电话接通时间:年月日。
第89条、公共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__公路宽度:__道路质量:__;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可使用时间:年月日。
第90条、交通安全: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91条、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92条、住宅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住宅。
第93条、建设标准: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于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94条、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3人,选择方法见《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95条、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第20部分(违约责任)。
-第12部分房屋交付
第96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97条、交付时间:住宅交付时间为_年_月_日,环境交付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98条、交付程序:
(1)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买受人书面签收“住宅钥匙收到条”;
(4)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备案表;
(5)出卖人提供本住宅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6)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住宅的交付。
第99条、交付前的观察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评价与验收:质量验收、设施验收、环境验收、其他验收。
第100条、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等待出卖人。
第101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
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02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
第103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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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房屋所有权证
第104条、所有权取得:
(1)、所有权取得标志: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准。
(2)、所有权取得时间:从_年_月_日开始,即确认为无法取得。
(3)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的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登记部分机构取得《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明》,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的罚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
(6)、所有权取得费用分担:
第105条、出卖人办理产权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_年_月_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此后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且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06条、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1)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材料备案,并将备案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如果北京市_区房屋_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则视为出卖人违约。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_区房屋_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07条、退房通知: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出卖人提出;有壹名证人证明的,也应当认为出卖人提出过退房要求。
第108条、退房责任: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因取回损失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09条、退还房款: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30天之内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_年_月_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卖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0条、相关责任: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的因取得全部损失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4部分住宅保修
第111条、保修期间:_年,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2条、保修通知方式及反映时间: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
第113条、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
-第15部分前期物业管理
第114条、物管公司: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买受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选择。
第115条、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16条、管理费用:保洁费:_元;治安费_元;水费:_元;电费:__元;燃气费:_元;其他费用:_元;
第117条、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安静:室外瞬时噪声不高于50分贝。
第118条、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
第119条、保安责任: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0条、收费范围:不得高于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121条、开始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_年_月_日以前开始。
-第16部分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22条、姓名知情: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经本人同意)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知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
第123条、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向买受人提供相应其他业主名单、可联系的电话号码,保证买受人能够与其他业主取得联系。
第124条、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侵权责任要求,除非买受人证明自己有故意侵权的行为。
第125条、物品交付:出卖人应当及时将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财产交付使用,如果不能及时交付,则视为出卖人愿意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3倍向业主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