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商品房价外乱收费成为投诉的重点,北海也不例外。据悉,近年来,北海市民们对商品房的水、电、燃气开户费被开发商强行收取意见很大,特别是2009年12月10日,北海市新出台的《关于开展商品房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北价查字〔2009〕6号)文件后,但房地产开发商们一直“我行我素”,肆无忌惮地仍收取业主水、电、燃气开户费,令北海市民们很气愤,严重影响了北海和谐社会的构建。
业主:国家明令禁止,为何还要收费
日前, 记者见到十几名业主代表,他们情绪都很激动,韦小姐愤愤不平地说道:“我是2008年底在某小区买的房,2010年1月准备交房时,却收到开发商寄来的《入伙通知书》等文件,其中《办理收楼入伙手续所需缴纳费用清单》中的注明需业主交纳“水、电、燃气开户费(以下简称“三费”)”。 但据我了解,开发商所收取的这“三费”早在2001年就已经取消了,既然国家取消了,那么开发商为何还收取呢?于是,我拿着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与北海市新出台的《关于开展商品房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北价查字〔2009〕6号)等相关规定找到开发商评理去,但开发商给我的答复是:“我的房价不包含水、电、燃气开户费用”,如果你不交这三项费用就甭想拿到钥匙。”一旁的李大姐则告诉记者:“我同事在南宁买的房子,人家就不收这三项费用。而且这个费用好多地方都不收,国家也有规定不让收,为何北海的开发商却收取呢?太不合理了!”
据记者了解,“水、电”、煤气开户费”亦称为“初装费”,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 水电、燃气管道理应由开发商负责安装,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包含了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如由业主承担,实际上是开发商将开发房屋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而住宅小区外的市政管道方面,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应当由政府部门负责安装。政府已经向开发商收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开发商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经列入了开发成本,体现在购房消费者的房价款中,但最终的承担者是我们购房的消费者。这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年 2922号)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也符合实际情况,按照该规定,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所以,水电、煤气开户费不应当再向购房消费者收取,应当由房产开发商解决。
售楼中心:没接到相关部门退款通知
国家早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北海市2009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北价查字〔2009〕6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执行《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二是否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或者在交房时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管道燃气费的行为;三是否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但北海开发商为何仍然向业主征收水、电、燃气开户费呢?2009年12月24日,记者来到了位于北部湾东路上的某小区售楼中心。当记者说明来意后,售楼人员对记者说:房价外收取“水电开户费”和“燃气开户费”的收费依据是“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北政办函[1999]24号文”和北海市物价局对该楼盘项目房屋价款外收费申请的审核批复意见。另外,这“三费”的收取也只是依照购房合同里已约定的费用收取,并不存在违法收费,且我们也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退款退知,如果业主有疑问,可以去相关的部门进行咨询或投诉。”
此外,记者在业主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看到,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也是明确写着: “水、电、燃气开户费”等费用由业主自行支付的条款。
商品房水、电、燃气开户费该由谁买单?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商品房的水、电、燃气开户费研究该出谁?目前还是个“谜”。
开发商说在房价外收取“三费”是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北政办函[1999]24号文”和北海市物价局对该楼盘项目房屋价款外收费申请的审核批复意见,并不违法。同时,在北海市政府网上有一封某楼盘的业主向北海建委投诉开发商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开户费”的公开信,就该信,北海建委的答复是“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水、电开户费用请咨询市物价相关部门。”
而业主们说,“三费”的收取,早在[font=ˎ̥]2001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font=ˎ̥](以下简称《通知》[font=ˎ̥]),该《通知》第二项规定:[font=ˎ̥]“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逐项清理………[font=ˎ̥]”这份《通知》还列出了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水、电等就在其中。且[font=ˎ̥]2009年[font=ˎ̥]12月[font=ˎ̥]10日,北海市新出台了《关于开展商品房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北价查字〔[font=ˎ̥]2009〕[font=ˎ̥]6号)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定,开发商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开户费是违法违规行为。[font=ˎ̥]
记者就[font=ˎ̥] “三费”问题,向北海市物价局咨询,该物价局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国家规定商品房价格已包含了水、电、燃气开户费。如果被开发商强行收取或已经被收取“三费”的业主,可以拨打北海市物价局举报电话:[font=ˎ̥]0779-2023131进行举报。[font=ˎ̥]
现在双方是有证有据,各说各有理,记者也迷惑了。[font=ˎ̥]1、如果象物价局工作人员说的那样“国家规定房价外不能收取‘三费’”,那么,为什么开发商的售房合同能得到建委下属房产交易中心的备案?该合同是否可视同经建委审批?[font=ˎ̥]2、既然开发商称在价外收取“三费”是得到物价局批复,为什么现在物价局又说国家规定不能在价外收取“三费”?[font=ˎ̥]3、开发商所举文件的颁布时间比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早,是否应以国家出台的文件为准?凡此种种,让双方陷入了纠缠之中,究竟商品房“三费”该由谁“买单”呢?[font=ˎ̥]
律师:购房者不应交纳该费用
广西南宁市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晖认为:在购房合同中要求由业主承担水电气的开户费,或者在交房时要求业主先交水电气的开户费再办理交房手续,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因为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包括了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工程发生的支出,也就是说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水电气的开通费等计算在销售的价格中。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开发商在收取购房款之后还要求业主支付这些费用,属于重复收费。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要求交纳房屋款以外的其他费用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收费的依据和凭证,开发商不能出示的,可以拒交;原来已经交纳了的,可以要求退还,不退的话可以向房管部门反映,最后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是原来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水电气的开通费由业主独自承担的,则该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