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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策群力:为查找交通肇事逃逸案出谋划策

发表于: 2010-07-15 09:59 2923人阅读 32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2页 | 最后一页

    老北海

    只要有车辆运行、马路杀手、无视交通规则的行人存在,交通事故就会无法避免。如何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伤者;或保护现场、或报警、或设置危险区域警示标志,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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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16楼 2010-07-1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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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再顶书生

    老北海

    对驾驶员来说,我们的第一堂课就是交通规则的学习与考试,相信每个人都在理论考试中获得过好的成绩,为什么在实际操作时,有那么多司机闯红灯,跨过黄色双实线,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呢?这就是个人的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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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18楼 2010-07-1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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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无怪乎许多国家都对国人十分抵触,因为在别人认为不可理喻的公共场所,总会不合时宜的出现一群无视他人存而大声喧哗的中国人,在别人干净的马路上随地吐痰,丢弃烟蒂…我们有非常渊源的文化底蕴,孔孟之道家喻户晓。而今,随着功利主义泛滥,贪官污吏横行,教育对德智体美的轻视,我们铸成了现代多少难以想象的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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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19楼 2010-07-1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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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每天提心吊胆的行在路上。宽阔的马路原本为方便车辆,行人各司其道,设置了许多安全警示标志,划分了界线。而充斥的总是一幕幕触目惊心的违规场景,不知道急那一分半秒对司机有多大意义,对行人而言又能跑得了几步。毕竟,你不是刘翔,在为自己的国家荣誉争分夺秒,而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作为筹码,赌侥幸,赌虚荣,赌愚昧…将生命孤注一掷,永远定格在那一秒钟,最终弄得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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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楼 2010-07-1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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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许多网友认为,既然车道上不安全,我干脆弃车走人行道不就安全了。现实是,我就曾目睹过在人行道上正常步行的人,被对面修车铺开出来的一辆车,因司机错踩油门连撞两棵树后,还是不幸被撞飞,一只脚直接弯到脑后。非常恐怖,司机当时就吓呆了。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这天底下,没有任何地方绝对是安全的,即便足不出户,地震也会将你掩埋。走在路上,你不撞人,难保别人不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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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1楼 2010-07-1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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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国人最可贵的就在灾难面前,体现出全民一致的互助精神,这种精神的凝聚,可以鼓足勇气,排除万难,从而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人间奇迹,因为正义与善良,原本就是这个星球上永恒的主题。
    通过365上众多热心网友善意的回帖,足以证明世间自有真情在。哪怕,你的建议看起来是多么的幼稚可笑,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你一言、我一语,集思广益,抛砖引玉,相信公安机关刑侦人员会去粗取精,从中汲取有价值的信息,帮助他们提高破案效率,这样,不就尽了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了吗。毛主席他老人家说的好:决定战争胜利之根本源泉来自于民众!让我们大家都来做热心肠的人,为你我他不再悲剧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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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2楼 2010-07-1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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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帖由 孤城 于 2010-7-16 00:42 发表
    要立法交通肇事导致死亡的,罚所有的财产并枪毙。

    应为交通肇事逃逸。
    我怕70码。

    老北海

    谢谢隐君兄一如既往的鼎力支持,365有兄台真乃幸甚!再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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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4楼 2010-07-1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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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肇事逃逸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北海市民

    楼主,给你个建议!如果是侨港方向有可能是侨港那里的黑车搭客出市区返回的!晚上到那些黑车多的地方套下话!

    老北海

    很好的建议。果真是这样,在未出事前的那段时间,应该也有相似时间段的搭客活动,会有监控记录,建议警察顺便查一下,或许会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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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7楼 2010-07-17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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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老北海

    作茧自缚,咎由自取。它抛弃一条生路,打开了通往地狱的大门,将自己的脖子套上绳索,越勒越紧……看来,它已经不想回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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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9楼 2010-07-17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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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民

    做咩野都某够将每天晚上的公费烧酒拜拜滴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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