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等又是16年。1999年,小禹胜16岁了,已经不惑之年的曾家富和梁自莲夫妇俩在港务局没有给予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依然独自照顾不能自理的儿子,16年中,港务局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一千多名职工,总资产达到600多亿的大型企业。夫妇俩觉得要不是当初港务局医疗室错打了一针,儿子小禹胜也不会有如此境况,而且按着原来领导的承诺等孩子大了看残疾到什么程度就给他们处理,他们认为儿子小禹胜的残疾已经不可能完全治好了,单位北海市港务局应该承担起责任,给他们一个说法。于是,夫妇俩在自己都记不清是多少次找港务局的情况下,他们再一次找到单位,可这次港务局说梁自莲没有医学鉴定,不予办理。
此时,港务局的意思已经不再是等小禹胜长大在处理,而是提出想要处理必须得有医学证明能够完全证明就是因为港务局医疗室错打的一针造成小禹胜残疾,如果不能证明,那就和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责任。面对单位领导态度的转变,梁自莲没有办法只有带着儿子找到了北海市人民医院,要求对儿子小禹胜的病情做一个结论。
1999年1月7日,北海市人民医院做出了诊断证明,证明小禹胜先天性大脑发育不全,经病史调查,染色体检查结果及家族史调查,结合妇产科,儿科等专家意见,该患者所患残疾与其母妊娠6个月时青霉素过敏休克所致的可能性极大。但看过诊断证明后的港务局领导又说"可能性"并不是"肯定",他们还是不能管。
港务局的态度让梁自莲怎么也想不通,她认为,单位已经明明承认医疗室打错针有过错行为,并且也有医学证明儿子残疾和自己青霉素过敏休克可能性极大,可是单位为什么就不想承担责任,不想管了呢。对此,港务局人事部经理曹湘国说造成这种脑瘫这种弱智很多原因,不能断定就是他们的责任。
为了儿子小禹胜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梁自莲找到了北海市妇联,北海市妇联听了梁自莲的事情后,进行了认真的核实,认为梁自莲的要求合乎情理,应该给予支持,于是,妇联出面找港务局要求协商解决小禹胜的问题,但是未有任何结果。
小禹胜转眼已经18岁了,18年中,港务局共换了四任领导,每一届领导曾家富和梁自莲夫妇都找过,都是失望而归,可现在单位竟然改变初衷,不愿履行当初的承诺,于是,夫妇俩于2000年3月28日,向北海市人民医院申请做医疗鉴定,鉴定书的结论是不能完全肯定小禹胜的大脑发育不全及残疾与青霉素过敏无关。
而1999年的诊断证明是小禹胜所患残疾与其母妊娠6个月时青霉素过敏休克所致的可能性极大。两份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都没有肯定地说小禹胜的残疾就是因为那一针造成的,只是说有这种可能。就在鉴定结论出来的同时,北海市残联给小禹胜发了《残疾人证》证明小禹胜为肢体一级,智力三级,言语三级残疾人。曾家富拿着鉴定书和《残疾人证》抱着最后的一线希望找到港务局,可是这一次得到的答复毁灭了他最后的希望。港务局坚决认为这份鉴定书没有直接证明港务局医疗室打错针的行为就是造成小禹胜残疾的惟一原因,其中会存在其他可能性,因此港务局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从黑发到白发,从希望到绝望,二十年的无奈和等待,此时,曾家富和梁自莲夫妇俩对单位已经不在抱有任何的期望。他们只盼望法律能还给儿子一个公道,盼望儿子的身体能够健康起来。
2001年1月5日,曾家富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市港务局赔偿18年的医疗费6万元,支付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50万元,偿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
2002年1月25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北海市港务局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7万元。被告北海市港务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7月1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北海港务局赔偿曾禹胜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6.5773万元。
主持人:郑老师,从记者调查当中,我们看见,孩子曾禹胜由于大脑发育不全,造成了这一家三口一生的磨难,我们也看到这夫妻俩18年来非常艰难的照顾孩子,转眼孩子已经18岁了,那么,在孩子18岁的时候,如果他们想要弄清事实或者提起诉讼的话,这个诉讼时效是不是已经过时了?
郑雪倩: 这个问题是这样,按照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时间是2年,那么,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是1年,我们国家还有一个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不能超过20年,就是说你的诉讼时效要最长超过20年,这就是超过了,但这个诉讼时效有这么一个规定,就是从你知道,或者你应当知道你的权力被侵犯那时侯开始计算,像他是这样的,他每年都在找的话,他没有间断,中间没有超过一年的时间,他就在20年之内,他还是可以去向法院起诉。
主持人:我们看到,在这前18年当中,虽然这个事,这起纠纷并没有提上法律的诉讼程序,但是,港务局的领导,当年也承认这个青霉素过敏是他们的护士的责任,可是,18年过去之后,领导在不断的更换,那么,这界领导可能就是说,这是上一界领导的事情,那么,有没有可能,随着这个孩子年龄的见长,领导再更换的话这个责任就会变化呀。
郑雪倩: 我觉得是这样的,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法人,他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是这么一个组织,这个法定代表人,并不意味着他就代表,他只是代表,只是履行的一个职责,不能说因为他的更换,而使得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变更,所以说,不管哪一界领导更换,如果说是由他们这个法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的话,那么,就是说,不管是哪一界领导,他都应当来承担这个责任。
主持人:我们看到,自从曾禹胜出生以后,这个港务局已经前后更换了四界领导。而且,每一界领导都提出理由说,我对当初的事态并不是完全了解,那么,港务局的领导究竟会不会为小禹胜的残疾负责呢?郑老师,我们看见现任的港务局的领导或许在法律意识上更清醒一些它提出这个小禹胜的先天大脑发育不全和打错青霉素到底有没有一个因果关系,你要拿出一个证明来,这当然也是一种法律意识。
郑雪倩: 对,这是对的。因为这个作为小孩脑瘫来说,产生的原因有多种,比如说打错针、休克,却都可以引起。所以说就原则分析,打错针和脑瘫之间有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主持人:可是,我们看到,在记者调查当中,前后,曾和杨拿出过两份所谓的证明来证明这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证明,它有多少法律依据呢?它和我们通常提到医疗事故鉴定书有什么区别呢?
郑雪倩: 是这样的,这个医疗案件是不是有过失,应当有我们法定的、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进行鉴定。那么,我们注意看到,他到医院里开了一个医疗证明,也是由医院的专家对他的瘫病进行了分析。这个证明,也可以作为一种依据来参考。
主持人:它没有直接证明禹胜的脑瘫和青霉素之间有直接的关联,但是,还是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处理。
郑雪倩: 对,因为作为证据来讲,原告拿出了一个诊断证明,那么医院打错针这个行为有可能造成脑瘫。医院这方没有拿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个孩子有遗传病,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运用病学证明推理,用已知的事实和证明来证实推定一些未知的事实的真伪以及它是否能够确定来作一个判断。
主持人:总之,这个过程希望越短越好,因为,时间越短,证据越清晰、越容易再采集。
郑雪倩: 这个问题要注意,因为去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相关司法解释,今后在医疗行为中间,医疗机构对它自己是不是存在问题、是不是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主持人:随着如今的进步发展,我们的法律、法条将会更加公平、合理。好!感谢观众朋友收看本期《今日说法》,也感谢郑老师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明天同一时段《今日说法》节目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