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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渔民沉痛忆述在越南海域的沉船经过,目前仍有8人失踪(其中1名四岁男孩)

发表于: 2009-10-16 21:00 52854人阅读 251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2页 | 最后一页

    北海市民

    同胞的民鱼,因起事,我感到很悲哀。。。

    北海市民

    只能祝愿失踪人员能够早日找到,老天保佑好人!!

    老北海

    渔民安全意识极差,出海捕鱼“生死度外”,基本上连一件救命的救生衣都没有,为什么?
    台风前我们的政府防台风职责去哪了?水产部门做工作了吗?防汛部门的通知了吗?船只所在县区政府做不做防御工作了?......................................问题很严重,记住了:别捂盖子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永远高于官员们的乌纱帽!!!版主也要来点正义,别删贴!
    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2009年防台风工作预案

    为了更好地落实《北海市渔业防台风抗灾预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局防台风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局各科、站有效地开展防台风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防台风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局防台风指挥小组

    长:庞许明(局长)

    王克海(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全彪(副局长兼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支队长)
    陈泮文(副局长)
    黄庆锐(副局长)
    周宏禹(副局长)
    李松山(纪委书记)
    时连奎(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政委)

    员:吴彦辛(局党政办主任)

    黄立风(局渔政渔港监督科科长)

    坚(局渔业生产科科长)

    关常欢(局防疫检疫科科长)
    傅仁东(局畜牧与饲料科科长)
    蔡小春(局计财科科长)
    李学良(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副支队长)
    王国有(市渔业电台台长)
    杨伯华(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苏雄基(市渔业机械管理站站长)
    罗先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廖集毅(市畜牧站站长)
    宁子翔(市水族馆馆长)
    谢秉权(市水产学校副校长)
    彭劲松(市海水养殖种苗场场长)
    覃敦宣(北海海水养殖综合实验场场长)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渔业电台),人员从各部门中抽调,办公室主任由黄立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国有、包镜明、谭铁强同志担任,联系电话:3053778。
    (二)防台风机构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风情、灾情,了解掌握台风动态和渔船回港,螺棚、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情况,加强与市防汛指挥部及各县区渔业主管局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并报告局防台指挥组决策指挥。检查防台风物资储备、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调度车辆及物资、协调防台风救灾工作,上呈下达防台风抢险救灾有关政令、指令,组织防台风工作会议,督查防汛措施的落实
    负责领导:李松山(纪委书记)
    责任单位:局党政办公室、计财科、渔政渔监科

    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协助局领导贯彻防台风抢险有关政令指令,配合做好防台风有关来电来文的处理工作,协助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调度车辆及物资,协调防台风救灾工作。
    ②局计财科工作职责:负责防风经费的筹措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准备;负责防风期间的后勤和物资供应工作;台风过后协助负责灾情损失统计工作。
    ③局渔政渔监科工作职责:牵头和组织本系统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防台风工作会议及其相关材料工作;负责拟订防台风抢险救灾方案和制度等,组织实施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掌握风情、灾情,特别是了解和掌握全市渔船回港,螺棚、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情况等,检查督促防台风措施的落实,组织防台风值班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台风工作的情况汇报、总结及灾情综合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
    2、渔港渔船防台风工作组
    主要职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渔船进港以及人员安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挥渔船进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撤离上岸;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海上遇险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
    负责领导:陈全彪(副局长兼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支队长)
    责任单位: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含渔业电台)
    ①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含渔业电台)工作职责:负责向海上渔船发布台风信息,督促渔船进港避风及人员安全撤离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海上遇险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渔船进港避风和船上人员安全撤离工作;负责对外省籍渔船进入我市渔港避风申请的受理和处置工作;负责渔港航道的疏通工作,组织和训练好渔港航道疏通突击队,当渔港因台风出现紧急状态时,突击队负责与公安等部门执行强制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渔港内渔船遇险的搜寻救助工作。
    3、水产养殖防台风工作组
    主要职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各水产养殖场、养殖户的安全防台风工作,减少台风对水产养殖业造成的损失。特别强调“以人为本”,确保人员安全。
    负责领导:黄庆锐(副局长)
    责任单位:局渔业生产科、水产技术推广站
    渔业生产科工作职责:指导全市水产养殖防台风工作,避免和减小台风造成的损失。参与防台风值班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台风过后,负责水产养殖方面的灾情统计,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职责:负责所属生产基地和船队防台风工作,负责全市渔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4、畜牧业防台风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各畜牧养殖场、养殖户的安全防台风工作,减少台风对畜牧业的损失。当接到十级以上台风经过我市的警报时,特别强调“以人为本”,落实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负责领导:周宏禹(副局长)
    责任单位:局畜牧与饲料科、市畜牧站
    ①局畜牧与饲料科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畜牧养殖业防台风工作,并根据实际制订具体防台风措施,具体布置落实,避免和减少台风造成的损失。参与防台风值班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台风过后负责灾情收集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②市畜牧站:负责指导各县区有关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负责全市畜牧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5、灾后防疫检疫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畜牧业灾后消毒、疫情监测、疫病防治等工作。
    负责领导:陈泮文(副局长)
    责任单位:局防疫检疫监督科、疫控中心、监督所
    局防疫检疫科工作职责:参与防台风值班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畜牧业灾后消毒、疫情监测、疫病防治等工作。
    疫控中心、监督所工作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区做好灾后防疫工作,负责指导和实施全市畜牧业灾后消毒、疫情监测、疫病防治等工作。
    6、局防台风指挥小组成员联系市辖县(区)分工
    ①王克海书记: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合浦县的防台风工作;
    ②陈泮文副局长: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海城区的防台风工作;
    ③黄庆锐副局长: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铁山港区的防台风工作;
    ④周宏禹副局长: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银海区的防台风工作;
    二、 防台风措施
    (一)台风消息阶段(北海各台风警报站挂一号风球,台风在72小时内将影响我市)
    接到台风消息后,应迅速启动防台风工作预案,做好各项防台抗灾准备工作。
    1、局防台风指挥小组办公室加强值班,与市气象局保持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动向。指示市渔业电台及时发布台风信息给渔船,要求渔船及时回港避风。
    2、市渔业电台领导轮流带班值班。注意收听收看台风信息并及时报局防台风指挥小组办公室;及时发布台风信息给海上作业渔船,要求渔船及时回港避风。
    3、及时向市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通报台风消息。督促市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和直属有关单位负责通知所辖(属)的海洋捕捞和养殖单位,做好防台风的准备工作。
    4、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立即对港口进行监控,做好迎接渔船进港避风的准备,疏导渔船进港,并加强巡查确保航道畅通。
    (二)台风警报阶段(北海各台风警报站挂二号风球,台风在48小时内将影响我市)
    防台风指挥小组人员全部上岗到位,开展防台风各项工作。

    1
    、局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防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2、
    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组人员到位。由负责领导坐镇防台风指挥小组办公室(在渔业电台)指挥,指挥组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抢险队伍24小时待命准备。
    3、加强值班力量,局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轮流24小时值班带班,局防台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分组轮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及时传达自治区、市领导或有关部门对防台风工作的重要指示,及时掌握市辖县(区)渔船回港避风和螺棚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向局领导、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三)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北海各台风警报挂三号风球,台风将在24小时内将影响我市)
    全局进入防风临战状态,开展防风抢险的各项工作。

    1
    、局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进驻岗位指挥全局防台风工作。

    2、局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出现险情或安全隐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投入抢险救助工作,并立即报告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视情况商请公安、边防、海警、海事等部门支援抢险救助工作。

    3、值班人员继续了解、掌握未回港避风渔船和渔排上未撤离上岸人员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通知当地政府采取措施救助。
    (四)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解除台风警报消息,各单位立即组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1、组织灾后技术服务队分组赴各重点灾区指导灾后渔船恢复性维修,进行技术检修和质量把关;开展病害趋势测报、养殖区水质监测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指导灾后消毒、疫情监测、疫病防治以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2、局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灾情,汇总上报自治区、市有关部门。

    北海通

    原帖由 午夜笔记 于 2009-10-17 10:41 发表
    台风前我们的政府防台风职责去哪了?水产部门做工作了吗?防汛部门的通知了吗?船只所在县区政府做不做防御工作了?......................................问题很严重,记住了:别捂盖子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永远高于官员 ...
    就是.支持你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渔业防台风工作方案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渔业防台风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第四十六条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北海土著

    为他们祈祷!

    北海市民

    原帖由 午夜笔记 于 2009-10-17 10:41 发表
    台风前我们的政府防台风职责去哪了?水产部门做工作了吗?防汛部门的通知了吗?船只所在县区政府做不做防御工作了?......................................问题很严重,记住了:别捂盖子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永远高于官员 ...



    你有毛病啊?这两船都是已经进港被风吹断锚才出事的。有事没事老拿政府出来说事,还是真正的多关心下失踪人员的情况吧。

    老北海

    恐怕是凶多吉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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