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海住建”微信公众号: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建房〔2022〕74号
各有关单位、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经营行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发挥优秀物业服务示范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推进品牌建设行动计划( 2020-2025年)的通知》(北政发〔2020〕9号)精神,我局制定的《北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8日
北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推进品牌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北政发〔2020〕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经营行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发挥优秀物业示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市行政区划内住宅小区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物业服务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分级核准、动态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设立五个星级,即一至五星。最高五星,最低一星。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配合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查处信息或失信行为信息。
市物业管理中心会同县(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星级初评、复评工作;负责根据评定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授牌。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宣传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参与星级评定工作,并配合住建部门择优挑选“五星”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组织开展行业观摩、交流和学习。
第六条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实行每年全覆盖。未申报参评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中心及县(区)住建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参评,同时将通知张贴在其所服务小区的显著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其对应的政府官方站点上公布。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原则上应于每年五月到六月间集中开展。市物业管理中心及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强统筹,明确具体评定时间节点。
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主要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党建、物业服务项目等级评定、诚信经营、社会责任、专业能力、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奖惩等方面内容。
星级评定划分按《北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指导标准(暂行)》执行(见附件)。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星级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申报拟参评星级,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申报表》原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佐证材料。
第十条 市物业管理中心收到相关申请后,应向各有关部门征询相关企业对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情况,并会同县(区)住建部门核实相关材料,组织评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根据《北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指导标准(暂行)》进行评分。评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为五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分(含80分)到89分的,评为四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分70(含70分)到79分的,评为三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69分的,评为二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一星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初评后,市物业管理中心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社会公众、相关企业等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市物业管理中心会同县(区)住建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处理。
经最终审定的星级评定结果应持续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站点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市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根据星级评定结果颁发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铭牌。
县(区)住建部门应将星级评定铭牌置于服务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物业项目显著处,便于识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悬挂张贴位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中心及县(区)住建部门应当充分掌握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情况,并在下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时效届满前组织进行再次评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注销或撤出本地市场的,原星级评定结果废除,星级铭牌收回。
新注册成立且未接管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首次星级评定结果暂定为二星。待接管首个物业项目满半年后,需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物业项目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或经核实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将其星级评定结果直接调为“一星”,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站点上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予以重点公示。
因重大安全事故被评定为“一星”的物业项目,应当在整改期届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其他星级评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铭牌由市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擅自制作、变造或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评先、应急库入选、信用等级评定、物业服务项目等级评定、新业务拓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星级评定等级为“一星”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市级部门及县(区)住建将会加强日常监督;对连续两次年度星级评定为为“一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区)区住建部门可向物业服务委托方,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发提醒函,建议委托方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按照星级评定结果选聘“二星”以上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北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指导标准(暂行)
1.本星级评定标准主要包含11大项,每一大项下设多个小项,小项并赋相应分值。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星级时,需结合实际,主要填报正面清单,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负面清单主要由相关行政部门填报。每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分值为50分,基础分值加上11项加减总分为最终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分;五星为最高级别,一星为最低级别。
2.星级评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为五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分(含80分)到89分的,评为四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分70(含70分)到79分的,评为三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69分的,评为二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一星级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物业项目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或经核实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其星级评定结果直接调为“一星”。
备注:后续开展物业服务项目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再行调整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