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北海市居住用地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及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共有6条,主要涉及对《调整方案》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停车位配建要求的细化,居住用地停车泊位近远期配建要求,适用范围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一条 本规定对《调整方案》中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应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予以细化,具体为:
80平方米≤住宅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按0.6个/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70平方米≤住宅户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按0.5个/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60平方米≤住宅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按0.4个/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住宅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按0.3个/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第二条 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时,近期机动车停车泊位可按《调整方案》及补充规定要求的不少于50%进行配建,
剩余停车泊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在远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预留剩余停车泊位建设需要的地下空间或停车设施用地,且预留的地下空间或停车设施用地须紧邻市政道路并相对独立,不得与近期建设的建筑相连,并在项目规划总平面中明确。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无市政道路分隔的用地可以统一规划预留远期停车泊位建设需要的地下空间或停车设施用地。满足本条规定的居住用地在开发建设单位承诺后续实施建设剩余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规划验收。
第三条 上述居住用地近期已建停车泊位无法满足居住用地停车需求时,必须建预留的停车泊位。开发建设单位为优先建设主体。在开发建设单位无法承担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下,由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有需求的业主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进行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本居住用地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方案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其他法定形式告知房屋买受人。
第四条
鼓励居住用地上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开发商可申请在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建筑密度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的建筑密度专门用于建设地上立体停车设施。
新增地上立体停车设施不宜超过五层,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5米,无实体维护结构的前提下,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符合本规定的居住用地不需要重新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第五条 适用范围
1.
北海市新报建的居住用地可根据本规定建设配建停车泊位。 2.北海市已批未建、已批在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居住用地项目,可根据本规定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合理预留远期停车泊位建设区域;已销售的在建居住用地项目确有必要按照本规定调整,按“一事一议”原则申报。
第六条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解释权归北海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