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ZF官方网站上,《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准入、销售、权属登记、交易、退出管理等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实现精准保障,满足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哪些条件呢?
在申请条件方面,《意见》进行了明确界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畴。
在审批、公示方面,拟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和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将申请人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和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档案材料由相应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在权属登记方面,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双方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登记的权利人以《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标明的购房人为准,不相符的不予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上应记载有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内容。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在交易管理方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赠与、抵押(设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的抵押权除外)、租赁,必须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不满5年,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房屋价款按原购房价款从原购房人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出售房屋价款按回购房屋总价款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和房屋增值收益),购房人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个人住房档案》、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变更为全产权证明以及个人交纳土地收益价款票据等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不需要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完全产权。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设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的抵押权除外),不得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
此外,《意见》还提到,对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在监督管理方面,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适用范围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资格核定等工作。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资格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示和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价格)、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前。市民可登录通过来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