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条重磅消息又刷屏了,北海交警在政府网站发布通告,6天以后(12月1日开始)要在全北海进行交通大整治,重点就是查摩托车、电动车。而且,还要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行为,要在现场学习30分钟!我记得5月份的时候,北海交警曾经回复过网友的提问。当时的说法是“不戴头盔处罚仅限于摩托车,暂不罚电动车”。时间才过去6个月,画风一转,要开始抓电动车了!
我们仔细来研读一下,这份通告。
1、通告告诉我们这次查处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整治: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并将行为定义为违法犯罪行为;
3、对应的整治措施为: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进行现场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30分钟。
我们来进行场景假设:12月1日,我自己一个人骑电动自行车路过大润发路口,被交警拦下来了,要求我进行30分钟的现场交通安全知识学习。
那么就会产生几个问题:
1、我违法了吗?我违反的是哪条法律法规?
2、我有没有选择只罚款、不学习的机会与权力?
3、如果我没得选择只能去学习30分钟,这算不算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
在北海,无法律、法规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头盔
警察的执法行为,要依据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没有法律依据,强制他人从事某项活动,就构成了对个人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所谓严格执法,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坚决不能执行。
所以我综合查询了通告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法律/条例,两者关于佩戴头盔的规定,都是针对摩托车的,并没有针对电动自行车执行。
而为什么我要在前面加上北海的字眼,因为在其他城市,是有通过立法来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的。比如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所以,北海交警,在北海骑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到底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一个通告就可以定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交警要求进行现场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30分钟,涉嫌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罚的形式,那么超出该形式的强制学习也好,还是站岗宣传也好,都是于法无据的,交警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北海地方也无权把强制接受教育写入北海地方法规
先说,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强制违法行为人接受教育和参与宣传活动,或者在地方性政策法规中添加此类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用的词是强制。而且只能是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是强制接受教育,等于变相剥夺了违法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内的人身自由,限制了其活动空间和活动范围,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非常明确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此权利。
就算有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对于交通违章的行为人,必须接受教育和参与宣传活动,那么这个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撤销。
同时参考《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条例中没有一条处罚涉及接受教育的。从立法的角度讲,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没那么简单,是要经过地方人大讨论通过的,并且那些领域可以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也是有规定的。
综合上述来说,建立健全法制社会,不能无法可依。我表个态度,我支持北海交警对电动车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查处!
但这条“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进行现场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30分钟”恕我不能认同。要处罚,请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