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市辖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和个人回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自然资发〔2020〕44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辖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和个人回建地的管理,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放管服”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辖区城镇独立式个人住宅和个人回建房行政审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是指在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城镇居民个人(家庭)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供其本人或其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以及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住宅的低层建筑。
个人回建房是指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在安置回建地上建设的个人住宅。
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执行,不属本通知调整范围。
二、严格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和回建房管理
市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除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及个人回建用地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新增批准出让(划拨)土地给城镇居民作私人宅基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它用地转为独立式城镇住宅用地。
严禁利用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用地或回建地建设别墅或别墅类房屋。
三、规范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和个人回建用房相关行政审批
(一)用地审批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申请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及个人回建用地的,由市辖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新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2020年1月1日前已核发旧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采取换发新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式处理遗留问题。
2.本通知下发后,因规划调整、不动产重叠、城市公共设施占用等原因,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置换的,由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办理相应手续。调整置换时,原则上调整土地前后个人住宅用地面积应当保持不变,置换富余土地应当作为小区道路或绿化等公共用地。
3.涉及收取土地价款的,由市辖区财政收取后按权限上缴市财政。
(二)规划审批
1.市辖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用地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审批。
2.市辖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翻建)设计方案的审定。
3.以下城镇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
(1)辖区范围内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
(2)属于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
(三)验收管理
市辖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负责辖区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确权登记
1.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的土地确权由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确权批复决定。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负责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用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3.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统一负责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用地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工作。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各辖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各辖区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落实业务人员编制和业务经费保障,确保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用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行使。
(二)各辖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
(三)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职能加大对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用房的土地确权、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的跟踪、调研、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各辖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要求对设置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一律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凡是在审批过程中前期已经获得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五)独立式城镇个人住宅及个人回建用房管理工作中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