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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可以疫情为由炒掉你么? 北海对企业劳动用工作出权威解答

发表于: 2020-02-25 10:40 6748人阅读 37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1页 | 最后一页

    北海通

    来自: 广西南宁市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月12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北海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推动我市复工复产有序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总工会以及市法学会根据近期我市相关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治理复工复产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解读。


    1.企业可否以疫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当职工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另外,如果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桂复工,企业也不得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桂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建议企业宽容对待,不轻易解雇职工,应当先行积极了解职工所在地疫情并与职工保持联系,还应尽量为职工“在家上班”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及时通知职工返岗。


    2.对于限制人员出入、限制复工、限制或禁止商铺营业、学校停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3.因疫情防控无法如期返岗的,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人社部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职工正常工资。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因此农村基层组织自行实施的“封村”不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

    但考虑到“封村”也非员工所能抗拒,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上班,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或其他有薪假期,若假期使用完毕,可以协商办理事假手续。如员工线上办公可以满足工作需要,也可以安排线上办公。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全国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4.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5.企业受疫情防控而停工、停产的,职工劳动报酬如何保障?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颁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本次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受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影响?


    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当前发生的疫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受疫情影响旅游合同被解除时,签约方旅行社是否需要全额退款?


    答: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余款(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退还给旅游者。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旅行社负有举证责任。旅行社不能举证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8.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疫情防控期间,如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怎么办?


    答:不能及时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及仲裁活动的,应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17日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也再次强调了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品等要求。

    在执行方面,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在诉讼程序方面,强调了疫情防控期间该延期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延期审理,对于符合诉讼中止条件的案件,依法中止审理或执行,对于申请诉讼期间顺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开庭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视频开庭形式。


    10.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程序中的举证期限、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执行期限,以及仲裁程序中的举证期限、提出反请求期限等如何计算?


    答:目前,法院、主要仲裁机构已经发布的涉疫通知未变更诉讼程序中的举证期限、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执行期限,仲裁程序中的举证期限、提出反请求期限,上述期限仍应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如果确因本次疫情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相关工作:

    (1)对于诉讼案件举证期限,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期限是不变期间,不能申请延长,但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交期限顺延申请和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的证明文件,由裁判人员决定是否顺延期限。如果期限顺延获得准许,则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及时起诉、上诉、申请再审。

    (3)对于仲裁案件的举证期限和提起仲裁反请求的期限,当事人可按照相关仲裁规则申请延长。

    (4)由于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且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如因疫情导致无法申请执行,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1.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
    (1)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七年);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七年)。


    12.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3.因疫情影响,国家对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阶段性减免各类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从2020年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具体落实以当地要求为准。


    14.因疫情影响,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缴纳公积金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15.在疫情期间,国家如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各地要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来源:北海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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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北海市
    好多人挨炒鱿鱼了,公司都不当文件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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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2020-02-25 11:18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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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来自: 中国
    在多条例都是浮云,想不要你,一亿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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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2020-02-25 11:18 来自
    引用回复 2
    领底仔 在线

    北海通

    来自: 广东省
    随便看看,有没有那位被开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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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2020-02-25 11:21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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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中国
    支持一下啊

    北海通

    来自: 广西
    炒掉?是大家炒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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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 2020-02-25 11:27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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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北海市
    现在是员工炒老板了

    北海通

    来自: 广西北海市
    我企业吃大饱养不起你了,地主家也没有余粮了,您,请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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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2020-02-25 11:49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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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民

    来自: 中国
    楼主莫西莫西于2020-02-25 11:18发表的  :好多人挨炒鱿鱼了,公司都不当文件一回事 (2020-02-25 11:18) 

    私人性质的公司,根本不可能按这个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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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2020-02-25 11:49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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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发言

    来自: 中国
    该主题已被管理员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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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 2020-02-25 11:50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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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来自: 广西北海市
    你找文件就业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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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 2020-02-25 11:51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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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河南省南阳市
    根本不可能按这个来实行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北海市
    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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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 2020-02-25 12:00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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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来自: 广西贵港市
    现在难招人啊,烧香、点灯都无请得到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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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楼 2020-02-25 12:15 来自
    引用回复 1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北海市
    楼主天使的翅膀123于2020-02-25 11:49发表的  :私人性质的公司,根本不可能按这个来实行 (2020-02-25 11:49) 

    也是。大不了关门放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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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 2020-02-25 12:37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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