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
明明空着几百个车位
但业主却是有车难进
相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经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修订草案坚持平等保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新增车位车库不得只售不租、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等规定。
01
公共收益收支增值和结存须公示
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修订草案对业主公共收益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停车、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修订草案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公共收入在扣除适当的经营管理成本后的净收入。业主大会成立前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扣除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公共收益统一存入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转入业主大会指定的账户。
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核对一次账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增值和结存情况。
必要时,业主大会可以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列支。
02
车位车库不得只售不租
逾期不改正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现实生活中,由于建设单位拥有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导致拉横幅、堵塞道路等物业矛盾时有发生,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新增车位车库不得只售不租等规定,并规定相关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
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数量、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
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尚未出售的车库、车位,应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房屋使用人停放车辆,且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租金按照自治区、设区的市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剩余的车位、车库数量。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可以将剩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修订草案明确,凡违反规定,将车库、车位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来源:广西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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