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特别是北海这种三、四线小城市尤为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淡薄,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缺乏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更有甚者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地方政府及法院纵容、包庇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屡屡被侵害。
根据《广西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各项收费执行政府定价,物价局监督。前期物业公司违法违规只能向住建局及物价局投诉,起诉比较麻烦,解聘基本不可能。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聘请的物业公司各项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条款的,业主委员会可随时对其解聘。因此,物业公司乱收费、侵害业主权益主要发生在前期物业管理这一块。主要表现如下:
1.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决定收费价格;
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霸占业主共有公共停车位收取业主车位费。根据《物权法》,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及人防地下室停车位(无证,不能出售)属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利益这些停车位收费,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收取的场地费归业主共有,服务费归物业公司。
3.乱收公摊水电费、下水道清理费、化粪池清掏费。《广西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中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物业办公用电、用水也已包含在物业管理费内,不得分摊给业主。
4.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经营或出租获利,比如电梯内张贴广告等。这些权益属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协商收益分成。
5.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职责。
6.对于有意见、拒交物业费、车位费的业主,个别物业公司采取拆表停水、限制车辆进入小区等违法措施,甚至恐吓、殴打业主等黑社会手段,影响非常恶劣。
以上几点是前期物业公司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合法权益屡屡被侵害的业主之一,我们应如何依法维权?请各位大神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