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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人注意!任性拍摄民警执法,可能被刑拘!

发表于: 2017-07-17 11:54 21700人阅读 11人回复 查看全部 | 第1页 | 最后一页

    老北海

    来自: 广西百色市
    最近,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提到,民警执法时,如果遇到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拍摄民警现场执法,一直是大家关注的话题。一方面,极少数警员存在执法粗暴的问题,而且拒绝监督。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围观者妨碍警察正常执法的拍摄行为,甚至有人利用视频造谣传谣,抹黑警察形象。所以,面对民警现场执法的时候,大家如果想拍摄的话,要注意下面一些问题,不然就麻烦了。

    但我觉得,大家没必要动不动就拍视频,因为贼匪身上很多有刀有枪的,为了个人安全,所以碰到民警执法,还是尽量躲开为好,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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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楼主西装裤于2017-07-17 11:54发表的 北海人注意!任性拍摄民警执法,可能被刑拘! :
    最近,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提到,民警执法时,如果遇到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拍摄民警现场执法,一直是大家关注的话题。一方面,极少数警员存在执法粗暴的问题,而且拒绝监督。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围观者妨碍警察正常执法的拍摄行为,甚至有人利用视频造谣传谣,抹黑警察形象。所以,面对民警现场执法的时候,大家如果想拍摄的话,要注意下面一些问题,不然就麻烦了。

    但我觉得,大家没必要动不动就拍视频,因为贼匪身上很多有刀有枪的,为了个人安全,所以碰到民警执法,还是尽量躲开为好,大家觉得呢?
    .......(2017-07-17 11:54)  1楼

      这6条,说是“拍摄行为”,其实本质却并非单纯的“拍摄”。
      一、这说的是故意挑衅的行为,警察职业有其特殊性,在某些执行公务的场合下,是不容挑衅的,这跟武装部、海警司令部门岗的哨兵性质类似。
      二、这说的是以拍摄行为或其他行为逃避处罚,其实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一种。
      三、这和第二条类似,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
      四、这说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方面,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被禁止是必然的。
      五、这说的是故意散布谣言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六、这说的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也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如果是正常拍摄,监督执法没有问题,如果以“拍摄”为名,或者以“拍摄”行为实现其他目的的行为才有可能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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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2017-07-17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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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md18537:
    马甲一号这真是善解人意,一个公安部培训会的讲话内容连最起码的行政命令条文,行政命令通知,行政条例的设立都没有,更谈不上法律的依据,你就这样耐心细致又积极主动的来解释,你总自己吹嘘自己作为一个热爱和学习法律的人,一到关键时刻就掉链子,对法律最起码的尊重和敬仰原则都全部丢掉了,叶公好龙得好假,再说什么解释也轮不到你啊,你参加培训了吗,你是公安部的发言人,都不是那你有什么资格。
    (2017-07-17 18:02)  32楼

    口号哥又来帮我复读宣传一遍,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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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2017-07-1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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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md18537:
    看到你这副德行真不知道讲你什么好了,或者怎么样去形容你。一个真正学习,真正热爱,真正尊重,真正敬仰法律的人,这样的人是具备最起码的人性,良知,耻辱和责任的,当这些最基础的要件都不具备,反而还要满嘴跑火车吹对法律怎么理解,热爱,学习,尊重、敬仰,这是狐假虎威还是叶公好龙,还是沽名钓誉,不用说公众都会自有断论的了,就像莆田游医,封建迷信文化一样,信的都是那些最该得到的。
    (2017-07-17 18:18)  37楼

    除了喊口号,您还能再说出点别的吗?
    实话说,我也不是什么名人大V,还摆明车马只是一普法马甲而已,您每每都针对我发言攻击,虽然每次除了人身攻击都说不出个一二三四所以然来,但也让我不乏受宠若惊,让我不禁意淫起来:所谓不惹人妒系庸才,难道我什么时候在365也这么令人瞩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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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2017-07-17 18:37
    引用回复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成都冬末:
    公开公正的执法为什么不能拍?实在是搞不懂!(2017-07-17 18:40)  39楼

      请问您除了标题,楼主其他内容,尤其是贴出图片中所列条款看了吗?认真的看了吗?
      如果您认真的看过,那请问您觉得这6条中哪一条是应该被允许的?执法时挑衅警察?以反复发问谩骂监督的方式逃避处罚?影响警察、救护人员正常履职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拍摄涉及侦查秘密的现场?故意歪曲事实、恶意传播?还是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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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 2017-07-1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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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md18537:

    你不要诬陷造谣,你说你不是在站队,是在给大家普法,那首先法律面前任何事情都要讲证据,更何况你所谓的普法不是你的独家专利是人人都有权,人人都有份参与的。开口闭口就诬陷不同你意见,不同你立场的,这种政治术语扣帽子,阶级斗争陷害人的玩意那没有法律的动乱十年来还不够让每一个人领教,还让你不自觉的意犹未尽,再说当一个普法者连公平,公证,人性,良知,耻辱,文明,责任,这些最基本的要件都不具备的时候,能普出来的,维护的是公众的利益,公共的文明,公共的秩序,不是,所有你的言论证据都在统一的证明你不是。
    (2017-07-17 18:46)  40楼

    鼓掌!这口号喊得响亮!
    不过话说回来了,如果您对楼主所列一二三四五六条,比照我在31楼所述,能够明确指出其中哪些我说得不到的地方,那效果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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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 2017-07-17 18:53
    引用回复 1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md18537:
    请你把法律的依据拿出来,说空话大话假话没什么意思,忽悠那些不识字的还差不多。
    (2017-07-17 18:56)  44楼

    您这么说我就明白了,原来您对我31楼的发言其实根本说不出个道道来。
    也是,以您的知识水平,让您来指出我的错误,无疑是痴人说梦。您还是继续喊您的口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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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 2017-07-17 18:58
    引用回复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安卓平板电脑:
    请问具体什么行为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挑衅警察呢?我指的是与拍摄相关的。
    (2017-07-17 18:56)  45楼

      不如您先回答我一个问题,警察执行公务时挑衅警察的行为是否应该被允许呢?如果不是,那楼主所列的条款就没什么疑义了。您不是经常古今中外都能说上不少的吗?您也可以说说看到底哪个您所向往的国度是允许在警察执行公务时挑衅警察的,让我等井底之蛙也涨涨见识。
      至于什么行为是挑衅警察,这并非本帖主题所说范畴。您也说了,我不是全国人大,没有解释权,我说的不过是瞎BB,不算数的,如果您想知道,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是公安部咨询。就好比,刑法只规定了N种不允许的行为,但每种行为具体是什么表现,什么标准算是这种行为,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高一部等相关部门做出解释,但不是说,在没有这些解释出台之前,或者说离开了这些解释,刑法就是错的,就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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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2017-07-17 19:14
    引用回复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安卓平板电脑:
    “以反复发问谩骂监督的方式逃避处罚?”,马甲先生也请解释一下,这句话如果去掉“谩骂”又算不算违法呢?反复发问监督有没有问题?法律难道不允许公民反复发问监督?没有吧?这是一个行为,你无法判断他的动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逃避处罚”在这里只是一个意图一个目的,但能不能逃避处罚这是执法的结果,也就是说是你执法者的问题。比如说我拿着手机连续发问:你为什么要没收我的架餐?我就连续不停发问100遍,这是我的行为,而处罚与否则是你执法者的问题,你如果处罚不成功怎么能怪我“逃避处罚”呢?难道说我反复发问监督就影响了你执法者的脑电波了?让你失去正常执法的能力了?荒不荒唐?!
    (2017-07-17 19:30)  50楼

    还是我上一个回复中的问题,原文所述“2、拍摄过程中反复向警察发问或故意滋事谩骂,以监督为名逃避处罚的”,这个条款应该如何解释,不是我所能作出的。至于公安部的解释,是否与您所说的一样,这个我不了解,希望您能够向公安部确认之后告知,也给我上一课普普法。如果您觉得您所说的这种解释是不合法理的,您也可以向公安部提出您的建议,让他们不要这么解释,我衷心希望您的建议能够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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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2017-07-17 19:42
    引用回复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安卓平板电脑:
    你看你,又来搞笑了!作为一名律师,你太不严谨了。挑衅警察当然是不对的,但是在判断挑衅警察对不对之前,首先要具体定义什么行为是挑衅警察,否则你如何判断当事人是不是挑衅警察了呢?比如说我恶狠狠地盯着警察,这个算不算挑衅呢?又比如我轻蔑地鄙视警察,这个又算不算挑衅呢?如果这样也要定罪,那岂不是叫做眼神犯罪???你连具体什么行为是挑衅警察都说不清楚,你居然好意思出来一二三四五六七给大家普法?你脸不脸红啊?!
    (2017-07-17 19:39)  51楼

      原来我又多了一个“律师”的头衔……365网友给我安的头衔不少了,也不在多一个少一个了。
      言归正传,既然您也认为挑衅警察不对,那我觉得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其实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挑衅警察这种行为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另外,说到“但是在判断挑衅警察对不对之前,首先要具体定义什么行为是挑衅警察”,这您就外行了。就立法的一般程序而言,一定是先有对行为的判断,这种行为是对是错,是允许还是禁止,然后才有具体的行为定义解释。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定是先由《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做出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才会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来,对什么行为什么标准可以定义“故意杀人罪”做出解释。
      这个问题也该回到我上一个回复说的,如果您觉得您所说的这种关于“挑衅警察”的解释是不合法理的,您可以向公安部提出您的建议,让他们不要这么解释,我衷心希望您的建议能够被采纳。您的这些意见其实很不错,我觉得您完全可以大胆的向公安部建议的。比如说,如果您认为法院法警在执行死刑时故意杀死死刑罪犯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您就应该大胆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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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 2017-07-17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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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嘉琳:
    “痴人说梦”在这里用得不恰当吧 把自己说成痴人不太好。  (2017-07-17 19:54)  54楼

    把自己摆低一点好,太高了会站不稳摔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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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 2017-07-17 19:58
    引用回复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兰海豚:
    我想知道是哪条法律剥夺了公务人员的肖像权,给我们普普法(2017-07-21 02:18)  112楼

    懂的人一般不敢随意张口就说,有的人懂一点不懂一点似是而非就特别敢放开说,可能就是所谓半桶水特别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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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2017-07-21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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