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用财政资金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违法,已经被法律所禁止;
1、被告行政机关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有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作为执法者,不应当是法盲,应当对自己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向法庭如实答辩。
2、行政机关是执法者,无权由编制外的律师代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3、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无权浪费财政资金,无权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出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抗辩行政纠纷。
4、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是积极义务而不是消极义务,请律师答辩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尊严及权威性。
5、用钱请律师出庭当代言人,是一种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滥用公权的违法行为。,
6、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执法者,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不符合公平、对等原则,也严重违 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7、行政诉讼应诉是被告行政机关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因此行政诉讼应诉行为是行政行为。
8、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
9、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职责由被告内设政策法规部门承担,该行为属于被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委托行为。
10、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已经被法律所禁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当事人"既包括了原告也包括被告,在行政诉讼里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该机关的法定代理人是该机关的法定负责人(正 副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法律解释的“应当”即为必需)。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院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这里的诉讼代理人即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不是被诉行政机关(某局、市)可以像原告一样作为当事人根据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自由聘请律师或者近亲属?等作代理人代表某人民政府出庭应诉(属于行政行为)。从2015年5月1日起,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长官正、副职是应当出庭应诉的。同时,被诉行政机关也只能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一至二名出庭应诉。
1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诉讼应诉属于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内设法制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将行政行为委托给律师行使,于法无据。
综上:破告 xx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聘请律师出庭应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