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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男爬高压线铁柱捉雀仔,触电身亡,法院判供电公司赔7万

发表于: 2017-04-22 16:13 21316人阅读 123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4页 | 最后一页

    北海通

    精华7
    来自: 广西
    xy_three:

         如果个只死佬,是站在电线杆下被电死,供电公司绝对是有责任。但是请注意:死佬是爬上几十米高的电线杆....电线杆有电是常识,何况还这么高?死佬还爬上去,属于意外死亡。供电公司无责!
           “为了防止坠落还在其穿着的牛仔休闲裤右边裤头上系了一根铁线,然后就攀爬离地面1.9米起处的金属扶梯直至柱顶,被铁柱顶部的高压电电击死”,可以证明:死者完全清楚爬上去的风险!
         “案发当天,被告供电公司仅在该铁柱不远处设有“禁止攀高、高压危险”的警示牌”仁至义尽了!!
    (2017-04-22 23:06)  45楼
    花哥这个观点,我都赞同。

    老北海

    来自: 广西桂林市
    北拿那,湿戳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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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楼 2017-04-22 23:18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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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来自: 广西北海市
    奇葩社会的奇葩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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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楼 2017-04-22 23:38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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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违纪不检不服众:
    假设鸟窝换成在居民楼上,那仔爬楼摘鸟窝,失足摔死了;怎么处理?我的楼房是不是也要做警示标志?(2017-04-22 22:25) 43楼


      我在42楼里说明的很清楚了,供电公司需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因为他们应该尽的义务没有尽到,所以要对他们问责,要他们承担没有尽到应尽义务的责任。至于法官如何认定供电公司没有尽到警示义务的,这点在楼主描述中有提到。

      而您所述的这个假设,如果真的发生了,那也同样要看法官的认定,如果法官认为您应该尽警示义务而您没有尽到,那么可能会判决您承担一定责任;而如果法官认为您不需要尽警示的义务,那么可能你就无需承担责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个案件仅凭这么一句话几十个字,不管是哪个法官或者哪个律师都无法做出判断的。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xy_three:
         如果个只死佬,是站在电线杆下被电死,供电公司绝对是有责任。但是请注意:死佬是爬上几十米高的电线杆....电线杆有电是常识,何况还这么高?死佬还爬上去,属于意外死亡。供电公司无责!
           “为了防止坠落还在其穿着的牛仔休闲裤右边裤头上系了一根铁线,然后就攀爬离地面1.9米起处的金属扶梯直至柱顶,被铁柱顶部的高压电电击死”,可以证明:死者完全清楚爬上去的风险!
         “案发当天,被告供电公司仅在该铁柱不远处设有“禁止攀高、高压危险”的警示牌”仁至义尽了!!
    (2017-04-22 23:06)  45楼

      因为我在之前大多数人的回复中,看出了不少人不明白其中的法理,所以我在42楼只是说明了这个案件中的法理:没有尽到应尽警示义务的,如果出了事情,就要承担一定责任。
      而本案中供电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警示义务,这一点是法官根据各种证据综合案情认定的。法官这个认定是否合理,我没有看过具体的案卷材料,无法判断。至于您个人如果有不同于法官的判断,您可以自定,您愿意如何想就如何想,无妨。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北海市
    什么样的事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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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楼 2017-04-23 00:30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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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来自: 广西
    碰瓷的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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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楼 2017-04-23 00:47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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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通

    来自: 广西北海市
    楼主鱼蠓仔于2017-04-23 00:47发表的  :碰瓷的真多 (2017-04-23 00:47) 

    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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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楼 2017-04-23 03:09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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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新人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碰瓷都碰到供电公司了,这家伙真是雷人!这下终结了吧!!

    北海通

    精华1
    来自: 广西桂林市
    马甲壹号:
      因为我在之前大多数人的回复中,看出了不少人不明白其中的法理,所以我在42楼只是说明了这个案件中的法理:没有尽到应尽警示义务的,如果出了事情,就要承担一定责任。
      而本案中供电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警示义务,这一点是法官根据各种证据综合案情认定的。法官这个认定是否合理,我没有看过具体的案卷材料,无法判断。至于您个人如果有不同于法官的判断,您可以自定,您愿意如何想就如何想,无妨。
    (2017-04-22 23:55)  50楼

            1.别生气,我只攻击你的论点,不攻击你个人。观点碰撞,有讨论才有进步。
            2.这个还需要看什么卷宗?法官属于“和稀泥”式的“庸”“懒”,这个应该与当年银滩“鳄鱼吃小孩”案,有所区别,电线杠和一般的围墙,有所区别,电线杠上面是电线,有电的!这个是常识!而且供电公司把楼梯设置在1米9,已经刻意制造攀爬困难;但是围墙里面是无法常识判断里面有什么的,这个就需要你做好“警示业务”。同样道理,吃餐厅吃饭,路太滑,同样不是“常识”所能判断的,所以需要商家“警示”


          我的观点是: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未发现有智力障碍、精神疾病)死者完全明白他的行为带来的后果,但为了“掏鸟窝”(违法行为)罔顾自身安全(采取部分安全措施),最终导致身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意外死亡。与供电公司的“警示标志”无任何关系!供电公司无责!


    北海通

    精华1
    来自: 广西桂林市
        1.驴友进山被困:是不是政府、山民也有责任?
        2.翻5-6米高墙进院看老虎:是不是动物园也要担责?
        3.小偷偷东西摔死,是不是被偷人家也有责任?
    --------------------------------------------------------------------
          法官判案,不能照本宣科,要下点心思,分析一下“动机”“后果”。本案中的死者,如果是一个学龄前小孩,我觉得这个判决还是有道理的,因为学龄前儿童没有常识,这就和示警标志有关系了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如果供电公司也在铁柱上放了警告标志,那么还要承担这20%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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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楼 2017-04-23 08:24 来自
    引用回复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xy_three:

            1.别生气,我只攻击你的论点,不攻击你个人。观点碰撞,有讨论才有进步。
            2.这个还需要看什么卷宗?法官属于“和稀泥”式的“庸”“懒”,这个应该与当年银滩“鳄鱼吃小孩”案,有所区别,电线杠和一般的围墙,有所区别,电线杠上面是电线,有电的!这个是常识!而且供电公司把楼梯设置在1米9,已经刻意制造攀爬困难;但是围墙里面是无法常识判断里面有什么的,这个就需要你做好“警示业务”。同样道理,吃餐厅吃饭,路太滑,同样不是“常识”所能判断的,所以需要商家“警示”


    .......(2017-04-23 08:12)  55楼

      这么说吧,如果没有出事,供电公司的做法也不算有太大问题,起码可以应付一般的安全检查,不会被批评整改了;但是现在出了事,就需要追责了。
      打个不一定恰当的比方:前几天365上的热点事件——宝马哥不文明驾车。宝马哥被处罚的行为——越过单实线变道,这种行为9成老司机都做过,但9成的人都没有被处罚,因为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实在不算什么大事,即便交警亲眼目睹了,可能大多也是置之不理。但是,宝马哥被处罚了,因为他后续还有一个更恶劣,但却无法被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绿灯前故意挡道阻挡后车。
      套用您所述的餐厅拖地行为,如果餐厅刚拖地,造成地滑,而餐厅又没有做出警示,如果这时候消防安全、工商卫生检验等部门来检查的话,很可能会熟视无睹,不会对此作出什么警告、整改之类的措施。但是如果这时候有客人走过,摔倒,造成了伤害,上了法院打官司,那么法官可能就会认定餐厅有过错,要承担一定责任了。
      从法理上说,就是法律认为供电公司的高压电线是一种危险的东西,希望供电公司能够做到尽量多的警示,以保护各类人群(不怎么懂常识的小孩、智力有一定障碍的人、喝了酒有点不清醒的人、情绪剧烈波动可能有自杀自残倾向的人等等),如果供电公司没有做到,又恰好出了事,就判定它有过错。
      这种思想在立法中是很普遍的,法律对一些危险的行业、事情等等,都做了一些不同于寻常的特别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如果您私自养了一只藏獒,即使您拿铁链拴在自家的院子里,还关着大门,别人爬围墙进来后,拿着棍子故意去逗它、打它,结果被它咬了,造成了伤害,那么您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再比如:《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就是说,经营管理核设施这种极度危险的行为,只要是发生核事故,除非是因战争这种完全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之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
      不知道我这么解释,是否能够帮助您对此案的判定有进一步了解。或许我的解释不一定够清楚明了,或许我水平不足,如果您还是不能理解,我也没法再说的更清楚了。

    老北海

    来自: 广西南宁市
      回到本案,楼主已经列出了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为高压电线,符合“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的适用条件,这种条件下,一般情况经营者(供电公司)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因受害人故意”一般是指受害人针对高压电路设备的行为,比如偷电缆、偷接电线、故意破坏电线柱、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等等,而本案受害人明显也不属于这种情况。本案被侵权人是爬电线柱去抓鸟,属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所以“可以减轻经营者(供电公司)的责任”,而法官就据此减轻了供电公司80%的责任,只判定供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北海通

    来自: 广西
    法院:说你有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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