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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北海365网嘉宾在线,工商局为你解答消费维权的事

发表于: 2017-03-14 19:38 15886人阅读 93人回复 只看楼主 | 第4页 | 最后一页

    北海365网认证单位ID

    来自: 广西百色市
     问:虽然有了细化的范围,但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消费者如何辨别某种商品是否在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内?
      答:对于新《消法》明确的四类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对于《办法》补充的三类商品,销售者应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果没有进行确认,销售者不能拒绝消费者的7日无理由退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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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46楼 2017-03-14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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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365网认证单位ID

    来自: 广西百色市
    问:新《消法》明确,商品完好才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这次出台的《办法》对“完好”是怎样定义的?
      答: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同时,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视为商品不完好。
      《办法》还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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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47楼 2017-03-14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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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广西百色市
    问:“7日”应该从哪天开始算?赠品是否应一并退回?用了优惠券怎么办……许多消费者在网购退货的细节和流程方面仍有困惑。您能不能介绍一下具体的退货流程?

      答:《办法》明确退货流程分为四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7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然后,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最后,销售者应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此外,《办法》还明确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赠品应一并退回;采用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销售者应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等内容。在网店、第三方平台履行退货义务方面,《办法》也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

    问:如何使《办法》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答:为让《办法》能落到实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交易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投诉、举报。如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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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48楼 2017-03-14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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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北海

    来自: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工商局能不能多组织点队伍,对超市等店面不间断检查假货销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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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楼 2017-03-14 22:22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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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广西百色市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热点问题

    导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什么热点问题呢?


    一、修订缘由
           之所以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个办法叫暂行办法,也就是说,这种业态可能还会发展,还会变化。随着它的发展变化,将来还有可能新的条款、新的规制要不断完善,所以叫做是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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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50楼 2017-03-1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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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土著

    来自: 广西梧州市
    建设银行的信用卡不消费三次就扣85元钱,因为我家附近没有建设银行无法还款,我们是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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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楼 2017-03-14 22:24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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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广西百色市



    二、都有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


    主要有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推销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但是你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形式是互联网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有的时候进入邮箱后有很多邮件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不经本人同意是不能发送的。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说像搜索服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电子商务平台当中垂直搜索的付费搜索广告,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这属于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比如说我们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之后,有很多商业展示性的广告,这种形态比较明显。但这里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这些信息要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对产品的材质、成份、功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说明,这类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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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52楼 2017-03-14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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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广西百色市



    三、《广告法》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注“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何规定?
    《广告法》里面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两字。现在在传统媒体的广告里面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不一,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标了广告。这次《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也就是说,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和《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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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53楼 2017-03-14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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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广西百色市
    四、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这个话把它解释一下,你对发布有决定权。这个决定权,说的是你不但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是互联网的广告发布者。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广告的发布并且对内容核对都有这种掌控权的,这样的就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还有一些现象,比如说像一些大V,粉丝比较多的,他在自己的群里、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广告,他对这种广告是否发布也是具有掌控能力的,他们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核对自己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大V在微博上转发一个广告帖,也算广告的发布者,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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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54楼 2017-03-14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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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新人

    来自: 广西
    最近微商很火,管理上应该跟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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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楼 2017-03-14 22:25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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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广西百色市



    五、《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一个专业名词。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呢?比如说,我是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我给大家提供了很多电商展位的位置。你在我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之后在自己的网点内部做的互联网广告,我这个电子商务平台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再比如说,微信公众号在自己的公众号里面发布了一个广告,微信平台为公众号提供了信息服务;


    又比如,微博用户用自己的微博账户发布了一条互联网广告,微博平台并没有参与到这个广告活动中去,而只是为微博用户提供了信息服务。上述这些情形中,没有参与广告活动的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微信平台、微博平台,是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它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有明显的不同。


    《广告法》考虑到平台对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规定了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暂行办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重申。比如监管部门告知你这个广告涉嫌非法、违法的,你有责任去删除,去把它关闭,去把它断开链接,这是你应该尽的责任,负有明知和应知时予以制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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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56楼 2017-03-1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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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广西百色市
    六、《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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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57楼 2017-03-14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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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新人

    来自: 中国
    楼主蓝海柔情于2017-03-14 21:13发表的  :手机在国家三包15天换新日期内频繁出现问题,售后多次检测说没问题不给以换,但问题确实存在,难道就要凭他的检测说了算,如果检测不出来的,手机确实有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2017-03-14 21:13) 

    其实你可以申请返厂检测或邮寄其他售后检测,出具不一样的检测报告,然后返厂检测,到厂里以后有问题一般是给予换新的。和你说句老实话,换不换机其实并不是售后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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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楼 2017-03-14 22:54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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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民

    来自: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在某网购网站购买一台单反相机,网商只注明为“单机”,没有在任何一处表示有“机身”的字眼,就只发一台机身(没有镜头),经多次协商、要求退款退货,但网商均拒绝。是否可以要求网商补发镜头,或者退款退货处理?

    北海通

    来自: 广西
    普及消法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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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楼 2017-03-14 23:10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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