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征用了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插龙村几个小组的集体耕地,然而,村委都没做出任何说明,连村民会议都没有开,直接叫村民去签字,说签字领钱,然后大家才慢慢地知道原来是征地补偿款。
而此中,已婚妇女却被禁止领取补偿,理由是已婚,嫁出本村,就不能领取补偿。按理说来,如果户口已经迁出本村,那的确没有获得补偿的理由。可是,大多已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都没有迁移过户口,就这样被剥夺了获取补偿的权利。村委还有一个理由是:这个办法已经有全村三分之二的人签字同意了,少数服从多数,所以,不管你们户口还在不在本村,你们都被踢出局了。。。
分配中还有很多令人困惑的案例,诸如活着的分不到补偿,早已亡故的人由于户口未注销却可以分到补偿;村组长的亲戚也有“嫁出去的女儿”,但却能分到补偿,理由是,结婚没有放炮,所以不算出嫁。而事实却是非法同居,没结婚,却已生子,但由于没结婚放炮,所以就能分。。。。。。看来,只要村官喜欢,不合理的也合理,合理的也不合理。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作为户口仍在本村小组的已婚妇女,仍是本村村民,应该享有与同村村民一样的权利,可是插龙村这几个小组(垌头村小组、白屋村小组)组长以自己是村民自治组织为由,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最高宗旨,凌驾于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之上,连镇政府派下来协调解决问题的人也给顶回去,固执强硬地拒绝任何申诉:“我就是一分钱也不给你们!你们有本事去告去!”
顺便附上具体申诉对象,请给建议,遇到这样的村霸有什么具体有效的方法可以对应。
申诉人:合浦县廉州镇插龙村委垌头村小组已婚妇女七人;
合浦县廉州镇插龙村委白屋村小组已婚妇女十三人。
被申诉人:合浦县廉州镇插龙村委垌头村小组,代表人:村民小组长 陈XX;
合浦县廉州镇插龙村委白屋村小组,代表人:村民小组长 陈XX。
申诉要求:责令被申诉人给予申诉人征地补偿费,要求平等享受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请问楼主,这种事能否帮助走法律途径,能帮打官司吗?或者说,这种情况打官司有用吗?